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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至今,儘管各國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嘗試透過制定各種相關法規範來防範商標蟑螂,但惡意搶註的現象依然層出不窮,我國商標在境外遭搶註的案例亦可謂連綿不斷。

 

商標不僅僅代表著商品來源標識,其背後所帶來的品牌效應,更是一家公司最重要的核心資產。而越是知名的商標品牌,越容易成為商標蟑螂眼中的待宰肥羊3.jpg。由於目前大多數國家均採取商標註冊主義(商標經註冊後才取得商標專用權利),換句話說,先請先贏!因此,各國商標註冊申請可說是越早越好。

 

倘若發現自己的商標在國外遭人搶註該如何是好?

說句不太中聽的老實話,除了打掉重練、捲土重來或是乖乖談和買單外,往往無解啊……6.jpg

 

以中國大陸為例,商標遭人搶註後,要奪回商標權利,簡直是難上加難。除了要舉證證明對方的「惡意」行徑之外,申請人還必須要「在中國有先使用」的事實,並且該商標「於當地須具備有一定的影響力」,才可能有勝算!不僅舉證責任較高,國外商標維權成本往往也高得嚇人,動輒(新台幣)幾十萬甚至是破百萬都算常態,整起案件流程經年累月,商業良機稍縱即逝。

 

附帶一提,只有在下面這幾種情況,中國官方才會主動地駁回惡意搶註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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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商標制度簡介】(United Kingdom)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兩張英國商標註冊證書幫客戶落袋先!

管它何時英國脫歐(Brexit)塵埃落定,英國商標註冊先拿先贏!

當英國脫離歐盟似乎已成定局,雖說自英國「正式脱歐日」尚未明確地開獎確定,但一旦英國正式脫歐,歐盟所有法律條款將不再適用於英國。

而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在後續發佈的公告通知中也強調,除非英國和歐盟在未來談判中就相關問題另外達成了協議,否則該公告內容將在英國正式脱歐後適用。換句話說,自正式脫歐日起,依據歐盟法規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其效力將不再涵蓋於英國地區。

直至今日,幾可確定並未有相關商標轉換機制產生。因此,建議未來有意將品牌布局於英國地區的廠商可提前預做準備,盡早於英國當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避免權利空窗期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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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圖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事業創設時間的長短,往往和經營者勞心勞力的程度有所關聯,這也影響了一般消費者對於其商品或服務品質的評價,從而成為決定交易的因素之一。

 

在市面上,我們常常可以看見商標結合年份使用在產品或是文宣資料上頭,通常這些年份傳達給人的意象是「事業創立年代」或是「產品製造年代」。而在申請商標時,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要在申請圖樣上加上年份字樣,倘若加上,則在提出商標申請的同時必須要提供相關事證資料(例如圖中的公司登記資料),證明事業在所載年份確實已經存在。倘若檢送的資料有不合理或是名不符實的情況,使消費者容易對商標所用的文字與指定商品之間產生錯誤聯想,從而導致有誤信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的可能時,即成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不得註冊事由

 

換句話說,申請人想在logo上填入創立年份,並非不可,但是要能夠舉證證明事業在所載年份確實已經存在,否則恐會面臨商標申請遭駁回之窘境。

 

倘若在申請商標時並未加註年份,待商標註冊後在實際使用上結合了年份,只要非屬不實,原則上是沒問題的!(建議大家在提出申請時所檢附的商標圖樣上不要加註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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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商標識別性」即為商標審查時的重要核心因素。倘若一個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不具商標功能,自不得核准註冊。
 
而「商標識別性」說白了就是「可以讓消費者一看就知道這個商品/服務來自於哪個廠商,並且能夠與別家廠商的商品/服務相區別」的特性。要如何判斷一個標識究竟是否具識別性而能夠作為商標註冊呢?一般來說,有以下幾點原則:
 
1、 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
首先,一個標識如果只是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或標章,或是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的成分、產地等特性,作直接、明顯描述的說明,那麼,按照一般社會通念,我們很難去把它當作是一個「商標」來看。在判斷一標識是否具有識別性時,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的關係」為依據,而不能脫離指定商品或服務單獨為之。舉例而言,「APPLE」指定使用在「蘋果」相關產品,原則上會被認為是一般產品名稱,不具有識別性;但若是將「APPLE」指定使用在「手機、電腦」等3C產品,則因為「APPLE」和「3C產品」之間並不相關,也不是一般同業間慣用的產品名稱、說明性或描述性用語等,因此,仍有具有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具有識別性。
 
2、 競爭同業使用情形:
倘若一個標識是市場上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中常常需要使用到的,若賦予一人排他專用權利,將會影響市場公平競爭,顯失公允。因此,這類型的標識,除非有證據證明已經大量行銷、宣傳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否則不應使其註冊。例如:以「推理式」作為標識,使用在參考書、試題測驗集相關商品。「推理」是指將一個或多個已知的判斷,推敲出一種新判斷的思維形式,而「推理式」即為運用推理解題的邏輯思考方式,坊間已存有諸多如「推理數學」、「推理式小說」等用語,已屬於所提供產品之常見說明,明顯不具有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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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東協系列~汶萊商標制度簡介】(Brunei)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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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商標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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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東協系列~印度尼西亞商標制度簡介】(Indonesia)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印尼商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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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東協系列~柬埔寨商標制度簡介】(Cambodia)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柬埔寨商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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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商標制度簡介】(India)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印度商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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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東協系列~泰國商標制度簡介】(Thailand)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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