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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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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您好,

 
所謂真品平行輸入(水貨/灰色商品)不受商標權拘束的前題,乃為該國台灣註冊商標所有權皆同屬一個商標權人所有,基於權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或其代理商是不能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商業行為,近一、二十年來法院類似判例為數不少。

而且台灣為自由經濟市場,越多供貨來源、價格越競爭對消費者越是有利,在消費者公益遠大於單一代理商壟斷的私利的不同層面考量下,現行相關市場交易秩序的法律規定,當然是向消費者那邊靠隴,樂見業者百家爭鳴,反倒是若廠商約定公定價的聯合行為,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前已有不少瓦斯業者,因此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以百萬罰款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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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國名、地名申請商標的問題,商標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25頁~28頁已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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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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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標示行為之處罰日趨嚴厲。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禁止業者在商品、服務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採取高額罰金重罰並且公諸於大眾媒體之上,對業者企業形象上造成極大的殺傷力,所以不得不特別予以謹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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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發問問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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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發問問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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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的Question:


我想請教:

如該商標已註冊超過5年, 但商標權人卻無使用及銷售之實, 且我們主張該商標是屬於功能性說明, 是直接描述商品性質, 當初就不該被核准為商標, 希望智慧財產局可以撤銷此商標。 是可行的嗎? 還是以超過時效了呢?


●ㄚ信的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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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的Question:


 




●ㄚ信的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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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的Question:


我想請教:若我申請了英文名稱的品牌名,是侷限在台灣國內的品牌名、還是國際的品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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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的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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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來信詢問:


 


Dear 阿信,


有些問題想請教你,我們若取得「肉圓興」註冊商標,那對簡體字的「肉圓,可以約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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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上商標使用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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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人問ㄚ信他們家的1磅咖啡豆鋁箔袋上彩繪的圖形是自己的油畫創作,該如何標示著作權?


 


 


 


ㄚ信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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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來信詢問:


大陸商標實體審查(約10-15個月)→核准公告(3個月)"~~時間漫長~~請問可否先看貴所的營業登記或什麼佐証為合法永續之代辦之類~~不想要中途需另外找他人代辦就麻煩了~~另外,是否有什麼巳為台灣代辦完成之案件可參考~~另加計執業所得部份10%....那我要可以報帳的單據....您是開發票???還是會給我們報所得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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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有來信詢問的問題:


阿信大哥您好!不好意思打擾一下有二件關於商標的事想請問一下分別是兩個商標,均非著作權商品,為一般電子商品第一個商標在香港與大陸均為A所有,在台灣是B所有,但B雖然申請同類別,但並非販售A生產之商品,請問我在台灣是否可販售A的真品商品,這樣屬於平行輸入嗎?
在網頁上標明平行輸入,並說明物品是香港的,這樣是否B仍可主張商標所有,而提告。


另外目前A來台提告B,而商標目前評定-在案狀況-審議中,是否表示目前販售暫時沒有商標侵犯之事。


上述A公司


香港96年註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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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好唷!!



很多商標申請人都自我感覺良好地以為送審的商標只要沒有與他人註冊在先的商標案產生衝突,即會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委員予以審准公告註冊的。其實,這觀念只對30%而已喔!(只能閃過23條1項第13款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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