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知識家網友提問問題如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於100年7月22日開幕營業(FB成立於100/09/01)~~經營了一年之後,公司穩定決定於101/09/20申請商標(註冊),經由商標事務所申請發現101/06/01已有人(以下簡稱乙方)在這個時間申請和本公司相同名稱,由於本國是採先註冊優先.
請問:




1.甲方可否提出相關證明,實體商店已經營一年相關證明來取得商標權?



2.經查證乙方原公司並不是這個名稱~~可能是今年5~6月才新開的店~~



3.乙方目前還處於審查期中~~是否有其他方式可行?




*聽說有商標"蟑螂"這行業存在是真的嗎?


 


*ㄚ信的回覆如下:




大大您好!



既然您委任的專利商標事務所,能預查到對方申請在先的商標案,想必雙方應該是經營同一或類似業務領域吧!



遇到這情況,一般直接想到的就是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不得註冊的規定,來攔阻對方商標的順利通過審查;或在審准公告時提出商標異議撤銷程序加以封殺。



由於台灣商標法主採「先申請先贏」的註冊主義制度,在明顯是以不正競爭手段、惡意搶註冊的商標爭議案件上,才採用本條「例外狀況」規定來補救,藉以調和或彌補商標註冊主義制度上潛在的人性道德風險缺失。



目前固然您向該案列名承審的商標審查委員,電聯/發文陳情或審准公告時撰狀提起商標異議,不過您除了要舉證具公信力、證據力的系爭商標先使用事實外,最重要的問題是要能證明:對方商標申請係因知悉情形下,惡意搶註的不正競爭行為,至於如何舉證對方惡意的方向大致的考量方向如下:



1. 雙方是否存有有契約(如加盟、經銷、代理合約)、地緣(同一條街、同村里或同一生活圈消費者明顯重疊)、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曾有聘雇、親屬關係等)。



2. 雙方商標雷同是純屬巧合;還是明顯因接觸知悉蓄意仿傚。如果是純屬巧合恐怕就對您比較不利。



3. 關於善意或惡意這部分要端視您商標的創意性高低,而有從寬(越奇特的創意品牌)、從嚴(很常見的菜市仔名)的彈性認定空間。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類似案件審理上,根據所揭示的客觀事證採個案認定,原則上要贏就是要把對方商標申請的源由給妖魔化,以強化您是正義的一式的客觀印象,如此正義終究戰勝邪惡的戲碼才會演得下去的。



至於「商標蟑螂」一事,古有明訓曰:「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搶註他人商標由於本小利大,台灣法治社會比較難混,大陸人治社會、老共胳臂往內彎挺自己人,在大陸商標蟑螂不但多如牛毛,而且蟑螂哥們還成立網拍型式的商標超市,把搶註成功的拿出來拼經濟。
*對岸的商標超市:http://www.gbicom.cn/

這行業在大陸是走高調奢華風,您不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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