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大您好,

 
所謂真品平行輸入(水貨/灰色商品)不受商標權拘束的前題,乃為該國台灣註冊商標所有權皆同屬一個商標權人所有,基於權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或其代理商是不能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商業行為,近一、二十年來法院類似判例為數不少。

而且台灣為自由經濟市場,越多供貨來源、價格越競爭對消費者越是有利,在消費者公益遠大於單一代理商壟斷的私利的不同層面考量下,現行相關市場交易秩序的法律規定,當然是向消費者那邊靠隴,樂見業者百家爭鳴,反倒是若廠商約定公定價的聯合行為,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前已有不少瓦斯業者,因此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以百萬罰款重罰。


*被告可能一:
您目前遭遇的狀況若是該商標在該國是原廠取得商標註冊、在台灣若是那位想對您開槍的代理商取得商標註冊,基於商標註冊是屬地主義(即哪國註冊、享有該國商標法保護),如您將標示有該品牌的產品從該國引進至台灣銷售,則因台灣商標權為代理商所擁有,由於您遇到的情形並無法符合「真品平行輸入免責」的要件,此時在台灣恐有商標侵權疑慮。

*被告可能二:
另外,您若是有跟代理商簽定不得私自進貨的民事合約,那您一旦您違約自行自國外進口水貨進來,您因違約問題亦可能被代理商提告。

*被告可能三:
如您是從大陸自行引進山寨A貨,雖大陸廠商口口聲聲說OK、沒侵權問題,但那是在大陸才沒事。進口到台灣A貨被抓到頭還是台灣的進口商/賣家有事,就要看大陸人所謂沒事的定義及人事時地物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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