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的Question:


我想請教:

如該商標已註冊超過5年, 但商標權人卻無使用及銷售之實, 且我們主張該商標是屬於功能性說明, 是直接描述商品性質, 當初就不該被核准為商標, 希望智慧財產局可以撤銷此商標。 是可行的嗎? 還是以超過時效了呢?


●ㄚ信的Answer:



您好唷!!


感謝您的來信詢問商標相關問題,關於您的問題ㄚ信回覆如下:



.商標評定程序:


原則上與商標公告三個月內的異議主張法條相同,只因商標公告期滿取得註冊;商標權利狀態不同而將異議程序→變為評定程序,前述兩程序都是針對商標送審時已存在不得註冊原因的撤銷程序。商標評定是有除斥期間的規定,除惡意搶註冊他人知名商標外,其餘違法情形都只有註冊滿5年除斥規定;意即:無敵,您目前遇到功能性說明用語問題,在現行評定撤銷的部分,已過註冊滿五年除斥、時效完成而無法提出評定。


.廢止撤銷程序:


至於廢止程序則是商標在註冊後有違法行為發生您可主張商標法第57條商標廢止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


如考慮要以商標三年未使用廢止撤銷的話,申請人必須蒐集對方商標三年未使用的充足事證後(可花1-2萬請徵信公司調查出示報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廢止程序。具多年的實務經驗來說,三年未使用廢止在對方公司解散、倒閉,因而無法答辯的狀況下最容易成立。若是對方仍存在則此時恐因對方為保住被撤商標,往往會以偽造或變造商標使用資料矇混,加上智財局審查委員判別資料真偽能力欠佳,單純的商標有無使用爭議,往往會淪為證據真偽的勘驗之爭,衍生的問題會變得較為複雜。


 


若前述二撤銷程序不易處理,貴 公司亦可考慮退而求其次改以商標法第30條前項第一款善意先使用免則的規定來護身,如此可避免曠日廢時的商標爭議程序發生。


*商標法第30條免則規定: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以上簡單說明敬請參考,謝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