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來信詢問:


 


Dear 阿信,


有些問題想請教你,我們若取得「肉圓興」註冊商標,那對簡體字的「肉圓,可以約束嗎?


 


 


 


        AND         


    ㄚ臺                          ㄚ中       


 


咦!  我們不是講好一邊一國、隨人家的公媽隨人拜的啊???


 


 


 


 



*ㄚ信回覆如下:



您好,


 


關於台灣商標侵權認定的標準如下:


●主張法條:


商標法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
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又,所謂近似商標之認定文字部分只須「外觀」、「讀音」或「字義」任一條件,會讓消費者搞不清楚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這都是算商標侵權的態樣。以「肉圓兴」簡體商標來說,由於讀音與字義與繁體的「肉圓興」完全相同;且外觀近似,以消費者的觀點來看當然會有致混淆誤認之虞,已構成商標侵權問題。您當然可行使商標權加以禁止約束甚至要求損害賠償的。


 


不過,商標法第30條前項第3款(善意先使用免責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意即若對方能舉證在2010年6月15日我方繁體的「肉圓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前,對方已善意先使用「肉圓兴」簡體商標的話,對方可用「善意先使用免責」的規定來回避您的商標註冊案。實務上對方的抗辯主張不一定會成立原因如下:


1.對方根本不知有這條免責條款,一聽到商標侵權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存證信函、律師函通知就傻眼立即投降。


2.雖在您商標註冊申請前已開始使用,但明顯是惡意商業競爭手段,無法符合「善意」的前題要件。


3.對方無法提出具公信力的善意先使用日期資料。(一般廠商的習慣不會刻意留存商標使用資料)


 


由於根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如您自知道對方商標侵權行為兩年內不主張商標權默許對方繼續使用滿兩年的話,則對方在民事責任的部分就能主張超過追訴期、就可以逃避民事賠償的問題(就像借錢不還超過15年時效完成,可合法賴帳的抵抗權類似的道理),所以建議還是得適度跳出來主張商標權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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