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有來信詢問的問題:


阿信大哥您好!不好意思打擾一下有二件關於商標的事想請問一下分別是兩個商標,均非著作權商品,為一般電子商品第一個商標在香港與大陸均為A所有,在台灣是B所有,但B雖然申請同類別,但並非販售A生產之商品,請問我在台灣是否可販售A的真品商品,這樣屬於平行輸入嗎?
在網頁上標明平行輸入,並說明物品是香港的,這樣是否B仍可主張商標所有,而提告。


另外目前A來台提告B,而商標目前評定-在案狀況-審議中,是否表示目前販售暫時沒有商標侵犯之事。


上述A公司


香港96年註冊通過


大陸99年註冊通過


B公司
台灣98年註冊通過


這種狀況下,A公司勝算有多少?此品牌在該類商品小有名器,另外這種官司大部分會打多久呢?


第二個商標在大陸為C所有,在台灣是D申請,目前只有申請,但還沒有註冊號,是否可提出異議。


同樣如台灣被申請過,我販售大陸方面的商品,是否侵權?


以上兩種,如請香港與大陸方面提供產地與出貨證明,是否可以在台灣合法販賣呢?


這問題困擾我很久了,因為我不想惹麻煩,所以我堅持拿正品,因為仿的也很多(非香港、大陸商標所有人生產)。但在台灣商標所有人與我進貨的商標所所有人不同,台灣所有人並無生產商品,有點麻煩,
以上謝謝您的回覆喔,感謝您的幫忙。


 


◎ㄚ信回覆:


一. 所謂真品平行輸入(水貨/灰色商品)不受商標權拘束的前題,乃為A國台灣註冊商標所有權皆同屬一個商標權人所有,基於權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不能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商業行為。但是,您目前遭遇的狀況是某商標在A國是某甲取得商標註冊、在台灣是某乙取得商標註冊,基於商標註冊是屬地主義(即哪國註冊、享有該國商標法保護),如您將標示有該品牌的產品從A國引進至台灣銷售,則因台灣商標權為某乙所擁有,由於您遇到的情形並無法符合「真品平行輸入免責」的要件,此時在台灣恐有商標侵權疑慮。


 


二. 至於您提及A國商標權人來台灣對該商標提出評定撤銷,其據以評定的法條據經驗判斷應為中華民國商標法第23條1項12款(在台未註冊之知名商標)及同法第23條1項14款(以不正手段搶註他人使用在先商標)兩個條款作為評定撤銷的理由,一般來說第23條1項12款知名商標主張成立的門檻較高、反倒是第23條1項14款(以不正手段搶註他人使用在先商標)的條款如在客觀上能證明A國商標權人為先使用人、該商標具原創性及台灣某乙申請系爭商標註冊的確為知悉蓄意搶先註冊的話,一般評定成立、撤銷該被搶註冊商標的難度是不會很高。但勝敗關鍵在於A國商標權人提供商標先使用的完整性及系爭商標的原創性而定,套具行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沒有百面確定誰一定包贏的、要視證據資料而定。評定程序快則3-6個月可獲知結果,但若答辯過程不斷補充資料/理由、申請延期….等蓄意拖延技倆,有時2-3年還不一定會有結果,評定審查時間視雙方攻防策略而定。


 


三. 商標被評定期間,是否會被撤銷商標權尚在未定之天,所以評定進行當中仍享有商標權,台灣商標權人→某乙當然還可以在評定期間主張商標權,只不過在法院民、刑事商標侵權訴訟程序,可主張系爭商標尚在智財局評定程序要求暫緩法院民、刑事商標侵權訴訟程序之進行,靜待智財局評定結果出爐;評定成立→系爭商標被撤銷、法院民、刑事商標侵權訴訟程序因據以主張商標權被撤,隨之法院繫屬之民、刑事商標侵權訴訟程序就GAME OVER,但若評定不成立則反之,法院民、刑事商標侵權訴訟程序重新啟動。


 


*小結: 商標被評定期間並不代表商標不侵權喔,要不然被LV、被CHANEL….知名品牌抓的仿冒業者,只要一天到晚管它評定理由有沒有理,花個1-2萬大洋找打手撰狀提商標評定撤銷程序,就可大搖大擺地賣A貨、不侵權嗎? 答案一定是否定的一樣的道理呀!


 


.您問道台灣申請中商標可否提異議一事,根據台灣商標法規定商標異議申請是在該商標被智慧財產局審准、申請人繳納註冊費後約30-40天後的註冊公告日(每月1日及16日兩期)起算3個月內才可提異議、公告期滿~註冊未滿5年可提評定。由於商標在審查時約有2-3成修正或駁回機率,所以儘管對方已早一步將商標提出申請,但誰都不能保證100%包准、包註冊、或100%取得原來申請時的指定商品或服務。就制度面來說,只能等該案順利通過官方審查、取得註冊,公告期間才能提異議申請唷!


 


.如您販賣的產品在台灣業者惡意搶註前,您已經自大陸進貨來台銷售,則您可主張中華民國商標法第30條1項3款「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的免責條款來當護身符。在這當下除您注意該商標註冊案的審查進度外,更須設法找尋具公信力、足以證明商標善意先使用的進貨、銷售相關單據以為自保。


 


以上說明敬請不吝卓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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