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信的回覆如下:



大大您好唷!


很多商標申請人都自我感覺良好地以為送審的商標案件,只要沒有與他人註冊在先的商標案產生衝突,即會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委員予以審准公告註冊的。其實,這觀念只對30%而已喔!(只能閃過23條1項第13款審查)


在智慧財產局審查商標案件是否能夠取得註冊的條件主要是根據商標法第23條1項第1-18款;共有18個商標不得註冊的事由(請自行參閱商標法23條相關規定)。


一般來說商標能夠取得商標註冊分為:積極取得註冊的要件(是否具識別性) 消極不得註冊的原因(是否與他人在先權利有所衝突) 兩道審查關卡加以審核。


作答的David大大所舉例的第32類「花博」商標申請案的最新進度,已於2010年10月13日被智財局審委大人以「花博」商標不具商標識別性、不符合商標註冊的積極要件已被打回票,茲說明如下:


●所謂商標具備取得註冊積極的要件的部分:


最主要商標要具識別性,所謂「商標具識別性」最白話的說法就是您所要採用的商標要讓消費者一到便能產生明確品牌識別功能的印象,而非產品相關的說明性用語。誠如您所說的要自家餐館推出「花博宴」、「花博餐」;如衣服叫「花博衣」、杯子叫「花博杯」等等的字樣,換作消費者的觀點來看是會「花博宴」、「花博餐」、「花博衣」、「花博杯」,聯想為與國際花卉博覽會活動應景的餐飲服務或產品的相關說明性用語,由於已被廣泛普通使用已喪失表彰商品/服務單一來源之商標識別功能,就智財局第32類花博商標核駁審定書內容來看,「花博」或「花博x」抑或「xx花博」、「花博xx」應該都因識別性問題,今後送審類似案件皆不易取得「花博」二字完整的商標專用權,故可以善意且合理之普通使用方式使用「花博」二字,應無商標侵權疑慮敬請寬心!!


 


【相關參考資料】 


    32類花博商標申請案進度內容: (2010/10/13已被駁回)


http://tmsearch.tipo.gov.tw/RAVS/wfm20103.jsp?Applno=098018213&ExamNo=


 


    32類花博商標被駁回審定書內容:


 


本件商標依商標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不得註冊,應予核駁,並公告於99年11月1日出版之第37卷第21期商標公報,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核駁審定事項如下:
(一)申請案號:098018213 
(二)商標名稱:花博及圖 
(三)申請人:葉X哲 君 
地 址:基隆市七堵區麗XX街X號 
(四)商品或服務類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032類
二、按「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為商標法
第5條第2項所明定,又「商標不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得註冊」,復為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判斷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應依一般生活經驗加以衡酌,其外觀、稱呼、觀念與指定使用商品之關係,是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知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經核本件商標圖樣上之「花博」,有國際花卉博覽之聯想,是以之作為商標使用於所指定之商品,無法使商品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應不具識別性,自有首揭法條規定之適用。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核駁。
三、審查人員:楊子儉 
四、對核駁事項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件核駁審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件核駁審定書影本1份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核駁審定書連結網址:


http://tmsearch.tipo.gov.tw/RAVS/wfm30403.jsp?bid=92953


 


參考資料 實務經驗&智財局核駁審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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