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者:


發問時間:


解決時間:
ㄚ棟 ( 初學者 5 級)
2007-03-30 23:50:58
2007-04-03 13:15:23

 


 


 


Q:


我是自行申請商標,我申請的案號是095043240
目前被駁回的理由是,商標法第23條第12項,1:
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2: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第5條「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

我申請的是Auto care及愛車褓母,商品類別:035 商品名稱:廣告之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及宣傳品遞送、為他人之採購服務、網路拍賣、網路廣告看板出租、網路購物(電子購物)、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經銷、家庭日常用品零售、化學製品零售、車零件配備零售、購物中心、燃料零售。


我主要申請這個商品是要用來作企業識別(www.autocare.com.tw)和網路購物(www.carplan.com.tw)、網路拍賣,我們主要是銷售汽車百貨用品,品牌有很多(CastrolCarPlanCarlube...),我們並沒有自己的產品,都是經銷國內外的汽車百貨。

我們想在完成註冊後,能夠作實體招牌,來銷售汽車百貨!但目前因被撥回,駁回通知書希望我們提供意見書,

1.
本件商標如何使用或實際使用之態樣。

2.
非商品/服務說明之具體事證。

3.
以取得識別性之證據。


想請問我體共哪些資料能夠對我有利,讓本商標能夠通過!


 


  Y信的回覆如下:


1.端詳您的商標後,覺得您的商標『愛車褓母及圖、Auto care』商標整體是經設計,雖然先天條件在商標註冊的法令規定上有點欠缺,但經設計增加外在商標視覺創意後,應該是還好  


2.目前官方審查商標是否近似、是否不具識別性或者是類似你的情形的商品說明之虞,偏向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即純屬審查官員的主觀認定(自由心證)及個案審理原則(case by case),並無一定標準。就像ㄚ信在幾年前經辦的『車寶貝』商標註冊案,『車寶貝』是順利取得註冊,但另案提出商標註冊的『寶貝車』,官方則認定跟您一樣的狀況,不准予註冊。當時覺得『車寶貝』都能順利註冊,同一申請人提出『寶貝車』商標註冊卻遭核駁,真的應證不同審查官就有不同自由心証的現實問題。  


3.目前官方在審查商標是否有商品說明或者商標為普通名稱的工具,是以google進行搜尋(先前跟審委大人們電聯時得知的),所以ㄚ信用google搜詢引擎進行調閱:  


AUTO CARE GOOGLE搜詢資料: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q=%22Auto+care%22&hl=zh-TW&cr=countryTW&start=0&sa=N


【愛車褓母】GOOGLE搜尋資料:http://www.google.com.tw/search?q=%22%E6%84%9B%E8%BB%8A%E8%A4%93%E6%AF%8D%22&hl=zh-TW&start=0&sa=N  


根據上述兩搜尋網站資料看來,【AUTO CARE】連知名ㄉ普利擎也在用,其他不同行業也是很多人在用,恐怕不易克服普通名詞問題,建議宜將【AUTO CARE】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方式處理。普利擎也是這樣技術性迴避的。  


至於中文『愛車褓母』部分照GOOGLE資料來看,不少資料好像都是你們公司的資料,覺得可以爭取中文部分的商標權,而且您註冊的領域是35類商業交易,一般來說官方對於商標是否為商標說明的認定上是比12類汽車零組件的商標註冊案件來得寬鬆,建議您據理力爭之。


 


 


  2007/04 /03獲最佳解答連結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330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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