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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
喵一 ( 初學者 5 級)
2008-02-28 06:01:25
2008-03-11 06:03:00


Q: 請問各位大大,本人公司從事電器買賣維修 想成立本公司的服務站.請問還需要在申請營立事業登記嗎(本身公司已申請過行號) 還是可直接再廣告招牌直接表示為xx公司服務站.  另一個問題 若我想買賣維修特定廠牌電器請問是否可直接在廣告或招牌卦上xx牌(含商標)買賣維修字樣 是否有違反商標法.因本身沒代理xx牌電器但有販賣,這樣可以嗎?因為我的商店網有陳列進貨由國內電器批發商取得.不知是否會侵犯到經銷權????


 



※Y信的回覆如下:



一.營登的部分:這部份財務稅捐的問題是會計師的專業領域,與我們一般從事智慧財產權的專業領域不同,基於術業有專攻的品質考量,建議您向會計師請益。


二.至於商標使用的部分:『智慧財產權』則是小弟專精的本業,願與您分享如下。


根據商標法第30條一項一款:(商標免責規定)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如果您在招牌上能很明確標示您自己的商標/公司行號名稱,讓消費者一眼便能夠知悉那是您開的店、提供相關XX電器品牌的維修服務,而不會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是原廠所提供的維修服務的話,原則上已符合商標『合理』且『善意』使用免責規定。


(就像坊間的汽車維修場:店招上賓士、BMW、豐田、本田、三菱...任他印到爽;全國電子&燦坤3C:管它是SONY、PANASONIC、東元、日立...也是處處都是別人的商標)這些一拖拉古別人家商標的廣告看板,就是以商標『合理』且『善意』使用免責規定在市場上闖蕩的。


所以毋須擔心原廠或台灣代理商的法律追訴問題,只不過您招牌版面配置上引用他人商標,是否為商標『合理』且『善意』使用屬於個案認定的問題,還是要以實際狀況來看待,法律規定僅是參考之用,最終還是要以消費者的觀點來看待才會比較客觀。


●此外,只要您賣的是真品而非仿冒品,基於商標權的『權利耗盡理論』原廠、代理商或經銷商皆無法規範您的銷售行為,除非您有跟他們簽訂合約,否則真的會拿你沒皮條毋須過度擔心。


 


 

●2008/03/11榮獲最佳解答連結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228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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