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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
Zeroro ( 初學者 5 級)
2008-02-28 01:29:53
2008-03-03 18:37:02


Q: 小弟原與表哥有經營一間店名為"阿強魯肉飯"的攤子,但後期卻因理念不合,所以表哥另外於鄰近位子開立一間相同店名的攤子,並且他搶先完成商標的登記註冊。請教各位大大,如果我不想破壞感情,也要註冊商標,可否在商標前面追加一、兩個字即可?例如:台中阿強魯肉飯、彰化阿強魯肉飯、小阿強魯肉飯,像這樣的方式有侵犯他人商標嗎?ps.他註冊有十年以上了吧~


※Y信的回覆如下:



商標是否構成近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也是能不能取得商標註冊的重要判斷因素。


在商標近似與否的判斷,主要是以商標具識別性的主要部分為最重要的參考因素,至於一些涉及說明敘述的次要部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審查時,恐怕會認為那是障眼法而予以忽視。您所說的『台中阿強』魯肉飯、『彰化阿強』魯肉飯、小『阿強』魯肉飯,商標識別主要部分都是『阿強』二字,所以只要您表哥取得於餐飲業取得『阿強』二字的商標註冊,您除非經過他的同意,否則恐怕都很難通過商標註冊而且是有商標侵權的問題啦。


 


就像『麥當勞』管他是『台北麥當勞』、『高雄麥當勞』、『大麥當勞』、『小麥當勞』都算是商標侵權。就像前兩年肯德雞的KFC還不是把本土仿冒它面店面看板配置、出廉價全家雞餐的『KLG』打到西哩花啦!!



 

●2008/03/03榮獲最佳解答連結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228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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