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常被簡稱為「核前通知」。

 

什麼是「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呢?

 

最白話的解釋就是審查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的商標,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不能夠取得註冊,在做出正式的駁回處分前,先發個通知書讓申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傳說中垂死的掙扎XD?)。

 

因此,在通知書裡面審查官都會把核駁理由清楚明確地告訴申請人(雖然常常寫得很文言,但是還是能讓大家理解大概意思的)。

 

在目前實務當中,最常見的核駁理由大致是以下兩種類型:

 

  • 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簡單來說,就是申請的商標跟別人的商標長得很像。

※ 判斷方式:看到通知書中引用法條寫「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恭喜中獎!

 

  • 商標不具識別性。簡單來說,就是消費者看不出來它是一個「商標」。例如:申請一個叫做「化妝品」的商標,消費者只會認為它是產品固有名稱,不會把它視為商標;申請一個叫做「好讚」的商標,消費者只會認為它是形容商品品質優良,不會把它視為商標。

※ 判斷方式:看到通知書中引用法條寫「商標法第29條第1項」或是「商標法第29條第3項」,恭喜中獎!

 

 

近年來,網路上關於商標申請的公開資訊越來越豐富,智財局官方也出了一系列的「電子申請好簡單」教學影片,越來越多廠商選擇自行下載、填寫申請書送件,整個過程看似極其簡單……但,真的「好簡單」嗎?3.jpg

 

隨著自辦案件數量增加,我們接到的SOS案數量也明顯有所提升,大部分是收到上面所提到的核前通知不曉得該怎麼辦所以來找代理同業尋求協助。

 

有些幸運點的,案件還有得救或是商標還沒開始用,可以改頭換面重新再出發,但多數案件往往只能死馬當活馬醫……有時申請人甚至還會發現原來自己用了好久好久~~的商標,其實已經無意間侵害他人權利,隨時都有被開槍的可能。5.jpg

 

說了這麼多,如果自己辦的商標申請案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到底該怎麼辦呢?

 

  • 第一步:仔細閱讀核駁理由、引用條款,看看中獎的是哪一條
  • 第二步:查看審查官在文末給予的建議方案有哪些

如果是引用近似前案來駁回的,可以針對兩者整體外觀、讀音、觀念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之間的差異,來向審查官說明不會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是考慮申請減縮部分指定商品/服務內容(當然前提是減縮的部分無關痛癢)。此外,審查官通常還有一項建議是要求申請人提供「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之證明文件」……

於是就有人很衝動的拿著一張商標並存同意書,直接衝到引證商標權人家門口要人家簽名,不然就是去撤銷或是廢止別人的商標,搞得人家奇檬子極差,然後就被開槍了2.jpg(說來全是血淚,但這樣的情形還真不少1.gif

 

前面提到過,申請人在收到核前通知的同時,有可能還會很驚喜(可能驚嚇的成分更高XD)的發現原來自己用了很久的商標,其實已經無意間侵害他人權利。

這時候,倘若申請人還直接衝到人家家門口要簽名(?,或是去撤銷、廢止別人的前案……阿彌陀佛

 

一般來說,幾乎沒有人會願意簽署「商標並存同意書」,原因是裡頭一段超級致命的協議:「本人明瞭經同意並存註冊後,未來本人申請註冊之商標如與前述申請第1080xxxxx號商標相同或近似,且指定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時,需徵得該商標所有人同意,始可獲准註冊」。

 

什麼?需徵得該商標所有人(也就是本文說的申請人)同意!!!

沒錯……所以願意簽署的人實際上是少之又少(根本佛心來著)。

 

因此,這項建議方案看似簡單,實際上可說是幾乎難以實行的下下策。

 

此外,如果是遇到要求就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聲明不專用的,就……照做吧XD(這部分由於審查官心意已決,即便找代理人協助恐怕也使不上力,且聲明不專用後原則上商標整體依然能夠取得註冊,否則將會被駁回)。

 

 

  • 第三步:確認回覆期限

通常審查官員會給申請人一個月的時間來準備相關陳述意見資料,要是真的來不及,可請求再多給一個月的延長期限(原則上可延期一次,如有難言之隱,可和審查官電聯央求二次延期)。

  • 第四步:撰寫意見書於期限前回覆審查官

這部分沒有一定的格式,倘若不知道該如何下筆,可以打開WORD檔仿照核前通知的格式回覆(主旨、說明等等),要記得載明「商標申請案號」和收到的「核前通知發文字號」~其他部分歡迎自由發揮(?

  • 第五步:等待最終審查結果

倘若案件無其他爭議程序發生,大概在意見書提交後1~3個月左右的時間就能夠得知申請案最終審查結果。

 

最後,自辦案件雖然看似節省了一半的申請費用,但風險往往難以預料,若商標已經開始使用,產品都已經做出來了,最後卻收到駁回審定書,簡直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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