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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圖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事業創設時間的長短,往往和經營者勞心勞力的程度有所關聯,這也影響了一般消費者對於其商品或服務品質的評價,從而成為決定交易的因素之一。

 

在市面上,我們常常可以看見商標結合年份使用在產品或是文宣資料上頭,通常這些年份傳達給人的意象是「事業創立年代」或是「產品製造年代」。而在申請商標時,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要在申請圖樣上加上年份字樣,倘若加上,則在提出商標申請的同時必須要提供相關事證資料(例如圖中的公司登記資料),證明事業在所載年份確實已經存在。倘若檢送的資料有不合理或是名不符實的情況,使消費者容易對商標所用的文字與指定商品之間產生錯誤聯想,從而導致有誤信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的可能時,即成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不得註冊事由

 

換句話說,申請人想在logo上填入創立年份,並非不可,但是要能夠舉證證明事業在所載年份確實已經存在,否則恐會面臨商標申請遭駁回之窘境。

 

倘若在申請商標時並未加註年份,待商標註冊後在實際使用上結合了年份,只要非屬不實,原則上是沒問題的!(建議大家在提出申請時所檢附的商標圖樣上不要加註年份)

 

這些年份都只是所營事業的相關說明,屬於不具商標識別性的部分,因此,在實際使用時不管有沒有加上年份,都不會影響商標的同一性。但是,如果所標記年份有不實的情況,這樣的行為恐怕會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就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規定,甚至可能構成《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之廢止事由。所以說~~~大家在註記年份時務必要「名實相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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