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通常指向營業主體,也就是產品製造商或是服務提供者,在產品外包裝上,其標示位置常與公司地址、聯絡電話等資訊相鄰,且公司常會另外使用相同或不同於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的商標,標示於產品或服務顯著之處,以作為識別產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例如:「乖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乖乖」、「孔雀」、「彎の」……等好幾種產品名稱商標)。因此,「公司名稱」與「商標」之意義與功能,實際上並不相同!

 

一般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時,往往會以外包裝袋所印製的商標LOGO作為挑選依據,而不會特別翻到背面以產品製造商或代理進口商來挑選產品(痾……除非是少數某些惡名昭彰的廠商,消費者可能會特別注意),因此,原則上公司名稱全銜不具商標識別性,倘若申請人以公司名稱全銜作為商標提出申請,大多數均會遭智財局官方要求就該公司名稱全銜聲明不專用(也就是不能夠對公司名稱全銜主張商標權),且若商標整體未經設計,甚至會直接被駁回。

 

這麼說來……難道公司名稱不能申請商標嗎?

 

事實上,公司名稱能使消費者辨別的主要部分通常在前面幾個字(主要特取部分)或是公司全名簡稱,像是乖乖(全名:乖乖股份有限公司)、義美(全名: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積電(全名: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鴻海(全名: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等,而這些特取名稱,在智財局的審查標準當中,是具備商標識別性的。

 

舉例而言,倘若以單純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字樣提出商標申請,則會遭智財局官方以不具識別性為由駁回(若有結合圖樣化設計,則會被要求聲明不專用),但若以「台積電」字樣提出商標申請,則商標具有識別性,得准予註冊。

 

因此,建議廠商們在針對公司名稱進行商標布局時,應以公司名稱的主要特取部分或是簡稱來提出申請,對於公司名稱的保障更加完備!萬萬不可以公司名稱全銜直接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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