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申請商標因近似前案存在而被智財局官方發出核前通知時,除了撰寫申復意見書說明兩者之差異外,針對引證商標提出商標三年未使用廢止申請,也是實務上常見的作法,然而,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是多數商標爭議程序都有時效方面相關規定。

 

以商標廢止程序為例,根據《商標法》第63條規定,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因此,商標至少需註冊滿3年才有廢止條款的適用。

 

大部分國家的商標法當中均有規範對於註冊後未使用商標的廢止條款(只是名目上可能不太一樣),時效規定一般以「3年」或「5年」最為常見,若是申請案存在近似前案障礙,提出廢止申請不失為一種可行策略,但是務必要注意商標註冊日是什麼時候,以免案件直接被程序駁回。

 

附帶一提,臺灣智財局官方收到針對註冊未滿三年商標的廢止申請時,並不一定會直接以程序駁回申請廢止人之申請,有時會直接將廢止申請書副本寄給被申請廢止人,此時,被申請廢止人便可向審查官主張申請廢止人之申請於法不合。

 

 

※關於國外商標相關程序時效規範詳情可參見各國商標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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