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廠商在進軍臺灣市場初期,由於資金、語言隔閡以及像是未能掌握當地民眾生活、消費習慣等因素,而多半會選擇先在本地尋找代理商或經銷商,由其代為經銷產品。

 

為迅速打開市場知名度,臺灣代理商/經銷商常常會自行參考產品品牌原文的字音、字義,設計出容易使人記憶的中文商標,或是與國外原廠溝通討論,共同研擬中文商標提案,利用中文商標進行產品宣傳行銷。

 

此時常見的問題是,在雙方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代理商/經銷商是否能夠自行就國外引進的產品品牌提出臺灣商標註冊申請?

 

針對國外廠商原文品牌的部分,由於早年資訊流通不易,智財局審查官往往難以得知申請商標是否為國外品牌,因此,國外原廠的品牌名稱常常會遭臺灣代理商/經銷商搶註。然而,隨著網際網路、通訊傳播媒體蓬勃發展以及各國商標檢索系統建置完備,想知道一個商標是否已在國外使用極其容易,近年來,審查官在進行審查時,也會一併使用google、WIPO資料庫等工具來確認申請商標是否為國外品牌,臺灣代理商/經銷商若想要取得該品牌原文商標註冊,除非是經過原廠同意,否則恐怕會直接遭審查官以惡意搶註為由駁回申請,即便順利取得註冊,未來還是有遭國外原廠提出異議或評定而撤銷商標之可能。

 

至於前述由原文音譯或意譯而得之中文商標部分,臺灣現行商標法針對此類由外文商標衍生而來之中文商標權利歸屬並未作出任何規範,無論申請人是臺灣代理商/經銷商抑或是國外原廠,皆可擁有該中文商標之專用權利,先註冊先贏。

 

站在國外原廠的立場而言,臺灣代理商/經銷商所使用的中文商標係衍生自其原文品牌,且中文商標之知名度,亦是建立於原廠品牌及產品受到消費者肯定;站在臺灣代理商/經銷商的立場而言,該中文商標是透過代理商/經銷商的努力而於國內市場上打出一片天地,且中文商標之設計亦為其絞盡腦汁之成果,畢竟,品牌原文音譯或意譯成中文並無一定形式,倘國內代理商/經銷商無法取得中文商標之專用權利,當國外原廠與其關係良好時,一切自然相安無事,惟若雙方關係生變,恐怕落個兔死狗烹的下場,導致國內代理商/經銷商利益受損。如此看來,雙方主張各有所本,在欠缺相關法規範的情況下,在合作初期即以契約明訂商標權利歸屬是避免紛爭最有效之方式,使雙方能夠於良好的合作關係基礎上各自努力,讓原文商標及中文商標在市場上共生共榮,或是直接由國外原廠提出中文商標註冊申請,後續再授權給代理商/經銷商使用,明確劃分商標權利界線,則此類商標之爭,將可漸消弭於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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