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案件暫緩審理在實務運作上已行之有年,直到最近兩年智財局官方才發布相關規範作為審理商標爭議案件的依據,在早期沒有這些規範的年代,提出暫緩審理可以說是同業間的「小撇步」。

智財局在「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當中列舉出幾種可提出暫緩審理請求的具體情況,例如:

  1.系爭或據爭商標另案涉有商標爭議案件

  2.多件案情相關或類似之商標爭議案件,有一件或多件案件經處分後,當事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3.系爭商標或據爭商標另案申請延展、移轉註冊或授權登記

  4.系爭商標或據爭商標另案申請分割或減縮商品/服務

  5.原處分經撤銷而尚處於行政救濟階段

  6.雙方當事人欲進行協商

 

舉例而言,在辦理商標案件時,一般人最常碰到的情況是申請商標被審查官引證其它近似前案而欲駁回,若經查詢後發現引證商標即將期滿且未提出延展,這時,申請人便可發函請求審查官暫緩審理申請案,倘若後續引證商標權利期滿未延展而失效,則此障礙事由便能輕輕鬆鬆克服。因此,建議申請人在收到核前通知時,不妨先注意引證商標的專用期限到什麼時候,或許會有意外的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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