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知識家網友提問問題如下:



 


*ㄚ信的回覆如下:



版大您好,


 


如國外商標曾來台申請商標註冊,雖審准未於規定的2個月內繳交註冊費的話,那麼那件來台申請註冊的商標,原來官方授予的核准審定就喪失其效力嘍。


原則上,我們中華民國的商標制度是採註冊主義;意即有向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取得註冊的商標才受我國商標法的保護,如您目前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之上,那一件外商所屬的失效商標,並不致造成您商標註冊申請案的障礙的。


但在法律規定上如有原則規定、就會有例外狀況的發生,在商標審准的公告3個月期間或註冊未滿5年,國外原商標申請人如發現您的商標註冊將在台灣地區產生威脅,可能發生的爭議條款如下:


1.  如該國外商標仍有持續銷台、您又跟他有直接或間接往來關係的話,原商標申請人可提商標法第23條1 項14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不得申請商標註冊)的理由來扳回一城。


2.  如該國外商標為該業界的知名商標,則原商標申請人可提商標法第23條1 項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不以在台取得商標註冊為必要),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申請商標註冊) 的理由進行杯葛。

*以上兩個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條款,據以爭議的商標都不一定要在台灣取得商標註冊為必要條件!!

以上說明及相關可能發生爭議情形大致為您簡單說明,就請不吝參考看看嘍,謝謝!




  2011/11/20 YAHOO知識家佳解答連結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105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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