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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創作完成主義

就是淪為放羊吃草、自力救濟乎?

 

 

*本所代理客戶產品外包裝美編設計取得中國著作權登記證書,

 

就是為了以杜絕日後大陸市場搭人產品包裝便車、

 

堂而皇之仿冒行為的事前防範工作。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意即著作人從著作完成時起,就立即自動地享有著作權,不必辦理登記或註冊的手續。

 

著作權法改為創作完成主義的立意雖良好,惟往往因著作權人無法預知日後著作權可能引發的爭議,而未於創作完成時留下有利事證來證明其為原創者,而在面臨著作權爭議時往往會淪為放羊吃草、自力救濟的窘境當中。

 

 

 

依據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規定,我國自加入WTO後,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會擴大及於WTO全部會員體,由於國內官方單位已無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與我國經貿關係較密切的中國及美國官方尚有受理著作權人之著作權自願登記業務,換言之向中國國家版權局或美國專利商標局進行著作權登記,不但可享有該國官方開立的正式證明文件或證書,其著作權效力亦及於全體WTO會員國,正式之效益應會大於著作權人自力救濟舉證創作完成日的克難方式來得有效率及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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