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發問問題如下:



如果商標指定於43類(指定小吃店),商標構成為大同及圖,圖為人形圖,人形有頭.身體及四肢,在身體的胸前位置寫了大同二字,我要問的是,如果有人小吃店的店名用大同二字(沒有圖),那有侵權嗎,謝謝!!


 


 



*Y信的回覆如下:



版大您好,

仔細研究您問題後,提供相關說明如下:
一般傳統的平面商標,只需兩商標中文字、圖形、記號,任何一條件成立就認定為近似商標沒錯,不過那只是構成商標不得註冊或侵權疑慮的前因而已,最終要看是否會導致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或產生兩者為關係企業不當聯想的最終結果 ,如果只是單純商標近似前因發生;而沒有發生混淆誤認之虞結果的話,那其實雙方是可以和平並存在市場上的。

根據智財局商標註冊資料顯示,目前在4302組群:小吃店..等餐飲服務中,已有「世界大同」及「大同」兩件不同商標權人的商標並存註冊(目前皆仍有效存在),顯見「大同」二字因屬常見的既有名詞、商標原創性不高,相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尺度較為寬鬆,原則上只要中文部分不完全相同,智財局應皆會認定不致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有侵權疑慮的。
【相關並存註冊商標資料】
*大同商標註冊資料: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76023384
*世界大同商標註冊資料: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89059382

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查詢結果得知,您所說的「圖為人形圖,人形有頭.身體及四肢,在身體的胸前位置寫了大同二字」應該是還沒取得商標註冊,由於「大同」已有他人所註冊專用,您恐怕不易取得完全相同的「大同」商標註冊,如可以的話建議宜在中文部分再加上其他與餐飲業無關的中文字:如:「大X同」、「XX大同」等類似加字方式較易取得商標註冊。


另外,商標有無侵權還要考慮誰商標使用在先的免責問題,根據現行商標法第30條前項第3項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如對方在您申請商標註冊前即已善意使用在先,固然您日後取得商標註冊,如對方知道用商標法第30條前項第3項規定來當擋箭牌的話,您恐怕還是需要再三斟酌的,以上相關說明敬請參考,謝謝!



  2011/04/21佳解答連結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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