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的Question:


 




●ㄚ信的Answer:


版大您好,
仔細研究您問題後,提供一些智慧財產權從業的建議如下:

1.「好味鮮」VS「烤味鮮」應為外觀近似;而非誤傳的讀音近似,特別澄清一下商標審查實務上的專業術語迷團。

2.在商標近似認定上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及釋義上來說:
兩商標只要是外觀、讀音或觀念上,任何一條件成立就認定為近似商標沒錯,不過那只是構成商標不得註冊或侵權疑慮的前因 而已,最終要看是否會導致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或產生兩者為關係企業不當聯想的最終結果 ,如果只是單純商標近似前因發生;而沒有發生混淆誤認之虞結果的話,那其實雙方是可以和平並存在市場上的。


3.以ㄚ信十餘年只處理專責商標領域的從業經驗來說,「好味鮮」VS「烤味鮮」兩商標雖有外觀近似的問題,但不致構成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不當聯想的結果。除ㄚ信的主觀認為之外,亦有智慧財產局的核准類似案件並存註冊,以可作為客觀的證明。在第29類2906組群中相關註冊商標資料如下:


*烤味鮮註冊商標資料: (您朋友的對手所屬註冊商標)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91802694


*醍味鮮註冊商標資料: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94013971


*佳味鮮註冊商標資料: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93030490


*真味鮮註冊商標資料: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98009794


 


由上述智慧財產局核准的並存註冊商標得知,智慧財產局對於「X味鮮」類似字串的商標審查尺度極為寬鬆,原則上只要字首中文明顯不同、即認為消費者能明確辨認不致發生混淆誤認的情形,更可證明你朋友採用「好味鮮」作為烤肉品牌,並非如同對方講的會發生大條代誌!



4.另外,對方「烤味鮮」商標只註冊在第29類2906組群烤肉…肉類製品上,就其商標權的專用範圍來說偏向已經裝了肉的提袋、紙袋、包裝相關產品之上,如您朋友的「好味鮮」是用來開設小吃攤、燒烤攤的店招、看板的話,以現在商標註冊的類別來說那就跑到第43類4302餐飲服務的組群去了,如我方不在包裝袋相關包裝上印上對方在意的商標,其實對方並無足夠的立場來主張您朋友開設小吃攤、燒烤攤的店招、看板,客倌就別太害怕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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