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的Question:


 


 


您好:如方便的話.想請教一些問題.目前打算做網拍.賣男女服飾等.自己從韓國批貨回來.打算申請商標


1.請問申請商標應該用自然人還是行號?(是否有營業稅等其他衍生問題)


2.申請時是否跟網拍有關的類型皆申請註冊?


3.中文部分如"流行公主"已有人註冊.改成"公主流行"機率高嗎?還是需小修改如"公主時尚"會比較容易過呢?


4.英文部分如"princess popular"已有人註冊.更改成princess love popular.有可能嗎?


上面是舉例啦.不是真的要申請的.只是先了解.


以上問題感謝您撥空回答.如不方便亦沒關係.再次感謝!


 



 


 


 


●ㄚ信的Answer:



您好唷!!


感謝您的來信詢問商標相關問題,關於您的問題ㄚ信回覆如下:


1.關於商標申請人的問題,在商標申請人目前主要以:個人(自然人)及公司(法人)這兩種身份為主,至於行號則是跟著負責人(自然人)跑,考量若以行號登記商標註冊,日後行號若遇到改名、更址或解散等異動狀況時,則掛在行號名下的註冊商標就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商標登記事項變更程序,會有額外的變更的費用發生,一般來說台灣的行號發生變更的機率較高,還是建議您以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這樣穩定性較高、才不必花費額外的商標維護成本.至於商標註冊原則上跟稅務是不相關的,一般稅務機關會要求您繳稅主要是您有去做營利事業登記、店面有掛店招有時際營業行為發生或是網拍生意太好被國稅局盯上(通常為同業檢舉),ㄚ信一堆作路邊攤小吃的客戶辦商標一樣還是免繳稅,所以關於稅捐的問題您大可放心唷!


2.至於您作網拍主要是以第35類的網路拍賣、網路購物服務即已經足夠,除非您賣的是自家的自有品牌,否則應暫時不需去登記相關商品類別。


3.至於您舉例「流行公主」vs「公主流行」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問題,因中文左→右唱讀或右→左唱讀皆通的狀況下,兩商標只是前後排序的細微差異,消費者異時、異地分別看到兩商標時,極易造成混淆誤認或是關係企業的不當聯想,以智財局商標近似商標的審查標準來看,兩商標應屬近似商標並無爭議, 「公主流行」要通過審查取得商標註冊的機率恐怕是微乎其微,因「公主」為常見名詞商標先天創意性極低,而且目前各類商品/服務類別中「xx公主」或「公主xx」並存註冊的狀況為數眾多,官方審查尺度較為寬鬆,誠如您所說的小修改如「公主時尚」應是可迴避掉「流行公主」的商標近似衝突,至於「公主時尚」商標是否有跟其他註冊在先前案構成衝突,則是要再重新進行商標查詢評估會較為客觀。


 


4. 另就,舉例英文部分如「princess popular」vs「princess love popular」是否為近似商標的問題,就現行智財局商標近似商標的審查標準來看,兩商標前後的組成英文單字皆有「princess」及「 popular」,僅差在「love」細微差異,兩商標應屬近似商標並無爭議,所以「princess love popular」商標要通過審查取得商標註冊的機率恐怕也是微乎其微。


以上落落長的問題回覆敬請參考,如還有任何問題或需服務之處敬請不賜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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