ㄚ信回覆如下:


 


版大您好,


關於您詢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 所謂真品平行輸入(俗稱:水貨/學名:灰色商品)不受商標權拘束的前題,乃為美國台灣的註冊商標所有權皆同屬美國原廠所有,基於權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不能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商業行為。

但是,如果該商標在美國是原廠取得商標註冊、在台灣則是台灣代理商取得台灣商標註冊的話,基於商標註冊是屬地主義(即哪國註冊、享有該國商標法保護)的普世價值來說,如您將標示有該品牌的產品從美國引進至台灣銷售,則因台灣商標權為台灣代理商所擁有,並無法符合「真品平行輸入免責」的要件,此時在台灣恐有商標侵權疑慮。

二.至於您將美國原廠產品的電源線另行改裝處理,根據台灣商標法第30條後項權力耗盡原則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如您的改裝行為將影響原廠設定、性能表現,進而可能損及美國原廠品牌信譽的話,原廠倒是可跳出來主張商標權的,如為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議建議您務必:

1.查清楚台灣地區的商標權是否屬於美商原廠所有。
2.最好請示美國原廠改裝行為他們是否能夠接受。

以上說明敬請參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