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2010/10/25


您好!  感謝您的來信詢問,研究您的問題後如您在原註冊商標C加上外圈→變成©;因○識別性極低加上十分常見,整件商標識別主體仍為商標C,應符合商標同一性規定。(參整體使用案例C


至於,如在您商標C加上微笑圖形;再加上英文字串的話,若因所加英文字串為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類別的註冊商標,恐就會有引人非議之處,再者如您加上微笑圖形及英文字串而與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類別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的話,則亦有違反商標法第57條1項1款(自行變換使用)遭廢止C註冊商標的風險存在,由於商標的相關審查及有無侵權疑慮是個案審理、個別予以認定,以上說明僅為舉例說明之用。


 


特別提供商標同一性的法條釋義及案例說明敬請參考:



●【商標法中關於商標使用同一性之說明與範例】
商標的使用應以原註冊的圖樣整體使用為原則,但實際使用的圖樣與原始註冊時有些許不同,卻不失其同一性時,仍可認為係註冊商標的使用。所謂同一性,是指形式上雖略有不同,但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二者仍為同一個商標的情形而言。例如僅變更商標圖樣的大小、比例、字體或書寫排列方式等,通常屬於形式上略有不同,不失其同一性。但如果將商標圖樣中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刪略不用,以致與原註冊商標圖樣產生顯著差異,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它與註冊商標是同一個商標,就不具同一性。是否具有同一性,有案例可供參考:
(1)整體使用
 (A)僅變更商標圖樣文字的書寫排列方式──具同一性
   註冊商標圖樣(橫式) 亞都  vs  實際使用圖樣 
 (直式)
 (B)僅變更商標圖樣的書寫字體──具同一性
    a.原註冊商標圖樣中文為標楷體,實際使用為隸書
   註冊商標圖樣
香草集  vs   實際使用圖樣
         


 b.原註冊商標為字母大寫,實際使用為小寫──具同一性
      註冊商標圖樣
  vs   實際使用圖樣
    


 


(C)僅變更商標圖樣的附屬(非主要)部分──具同一性
           註冊商標圖樣 
  vs  實際使用圖樣


 


 


 


【商標法58條一款同一性法條釋義】:


第五十八條 商標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有使用其註冊商標:



  • 一、實際使用之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

【說明】


關於註冊商標之使用,依本法第6條之規定,需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本條係對於本法第6條商標使用之定義再加以擴充,特別規定下列之使用態樣,仍應認為屬商標之使用:



  • 一、商標權人雖應依所註冊之商標而使用,惟因實際上使用商標時,常就大小、比例或字體等加以變化,如依社會一般通念仍可認識與註冊商標為同一者,仍應屬註冊商標之使用。所稱之社會一般通念,乃因每個人對事物之看法及社會價值之評斷,往往受種族、地域、文化、社會階級、時間與空間等不同,而經常獲致不同之結論,為達合理公平及社會和諧之目的,對事物之評斷,通常尋求其均衡點,客觀地依社會上多數可接受之看法或價值評斷為標準,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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