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者: 阿菲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 2010-03-03 13:52:19 解決時間: 2010-03-09 12:52:44 解答贈點: 9 ( 共有 2 人贊助 )
Q:
請問如果我註冊的商標若為左上角圖案A,右下角為英文字“jfdapida”(舉例),而我們是註冊“產品“類,因美國商標法說5年後必須提供使用證明否則將被撤銷。
我們有註冊的是1.圖+英文字 2.圖 3.英文字,現在但我們的產品目前都只有使用1.“圖+英文字”聯合起來使用的logo,而我們的產品上都未有單獨2.圖 的照片證明,
請問2.的商標若要提出使用宣誓書並以1.的照片為證明,是否會核過?
若不會核過這樣為何還有人會建議一個logo要拆開分別註冊?
- 2010-03-04 23:51:33 補充
確定嗎?但我們事務所跟我們說只有一半的機率會核過,而就台灣來說,商標ㄉ使用必須有同一性,所以若講兩個結合來用似乎是不等於有使用,請問你們實務上是可以核過的機率是百分百嗎?
Y信的回覆如下:
美國商標註冊制度的確是在註冊的第5-6年期間須提呈商標使用宣誓;主張美國商標法第8條(商標五年內持續使用)及附帶請求美國商標法第15條(商標註冊滿5年之不可對抗性),提呈商標使用宣誓書經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審查核准後,方能取得註冊第6-10年商標權。
據您所述,您有:
1.圖+英文字
2.圖
3.英文字
等三件美國註冊商標。
目前僅使用1.“圖+英文字”聯合起來使用的logo,在註冊商標
使用規定上:
『圖+英文字』聯合式商標,實際使用上只能『圖+英文字』一同使用,若變換使用只單獨使用『圖』或『英文字』,則視同『圖+英文字』聯合式商標未使用。
但,您所屬第2件『圖形』及第3件『英文字』兩件獨立註冊商標,使用上除獨立各別使用上、亦可合起來一起使用,各國商標使用實務見解上,只有規定商標各組成元件間不能拆開單獨使用;但卻無不能將兩件獨立的註冊商標合起來用的限制。
換句話說,您目前提供實際使用的『圖+英文字』聯合式商標,亦可主張此乃為『圖』及『英文字』合起來用的商標態樣,據此足以主張『圖』及『英文字』在美國當地有實際使用之事實。
就當初商標申請的策略來說,當時應該是提出『圖』及『英文字』兩件獨立美國註冊商標申請案,一旦取得『圖』及『英文字』兩件美國商標權,您要單獨使用『圖』或『英文字』;甚至是『圖+英文字』兩件美國註冊商標合併使用,皆在商標使用的合理、合法範圍內。至於『圖+文字』那件美國註冊商標似乎是增加代理人及美國國庫收入的劃蛇添足動作。
說實在的在台灣地區的專利商標事務所幾乎以主攻交易金額較大的專利案件為主、至於交易金額較小的商標案件幾乎是由專利從業人員兼著做,在商標的專業程度上往往與委辦客戶相去不遠。
如您原配合的台灣事務所在美國是委託合格的商標代理人;而非為了省錢找美國文件代收人或透過網路直送的直攻件的話,在送件前美國商標代理人是會幫您審閱所提供的5-6年呈使用宣誓證據資料是否足夠、充分,而不是一知半解的台灣事務所在那喊55波模稜兩可、讓客人無所適從來的好。
再者,台灣商標法同一性規定是對商標實際使用放寬認定的條文,照理說應是把您商標分開請、合著用作對您更有利的解釋,而非一昧這不行、那也不行讓您商標註冊永遠辦不完的錯誤解釋,以上說明敬請參考,謝謝!
● 2010/03/09獲最佳解答連結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3030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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