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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時間:


解決時間:
tii ( 初學者 5 級)
2007-04-02 13:46:25
2007-04-02 18:45:53

 


Q:


如果某廠商以不實之內容標示專利權號(例如,擴張專利範圍,並侵犯了他人之專利權或是以他人之專利名稱標示為自己的專利名稱)以誤導消費者,其法律程序為何?


 


 


  Y信的回覆如下:


這是涉及不實標示的問題,如果因此意圖誤導消費者從中獲取不當利益,是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的,有人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的話,公交會就會開鍘的,前幾天才有某國內知名生技業者,才因標示專利不實問題被公交會重罰50萬而已。


 【公交會開鍘新聞】


 


中華民國9632313時發布,並透過網際網路同步發送
本會網址: http://www.ftc.gov.tw


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罰40萬元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2)日召開第802次委員會議決議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麗漢方公司)及其經銷商林伯校君、張瓊珠君分別於民生報及其經營網站登載群麗漢方公司拿下4項產品專利之廣告,就其產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併處群麗漢方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及經銷商林伯校君、張瓊珠君各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群麗漢方公司於民生報94128日 金雞迎春專刊,刊載「該公司在劉繼春董事長帶領下,拿下4項專利:珍珠顆粒之奈米化技術…(專利申請字號92119293)……」等語,經查群麗漢方公司自承報載4項專利申請號碼,確為其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案件,惟刊登時仍處於審查階段,尚未取得專利證書,是群麗漢方公司前揭宣稱顯與事實不符,且足以誤導一般或相關大眾產生獲得專利之錯誤認知而為交易決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另群麗漢方公司之經銷商林伯校君、張瓊珠君分別於其設立之網站「www.chiun-li.com.tw」及「www.chiun-li.com」登載「群麗漢方生技在劉繼春董事長的領導下...今年一舉拿下4項專利如下...專利申請字號分別為92119293921378509213784492137845」等語,經查系爭用語雖擷取自群麗漢方公司刊登於民生報之訊息而直接登載,惟渠等未善盡查證義務,實難謂主觀上無過失,雖於接獲群麗漢方公司通知後,立即刪除前揭資料,尚無礙其廣告違法事實之認定,故系爭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未善盡查證廣告內容之義務,顯有過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審酌群麗漢方公司及其經銷商林伯校君、張瓊珠君之違法動機、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行為持續期間、所得利益、經營規模及違法後悛悔情形與配合調查態度等各種情狀,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分別處群麗漢方公司新臺幣40萬元及林伯校君、張瓊珠君各5萬元罰鍰。


 


  2007/04 /02獲最佳解答連結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4020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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