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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商標註冊申請實務當中,由於「獨資」或「合夥」的營利事業並無權利能力,倘若欲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行號(商號)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除行號(商號)名稱外,應一併填入商業負責人姓名。

 

例如:王大明獨資開設大明食品行,倘若王大明想要以大明食品行的名義申請商標,則申請人欄位必須填入「大明食品行 王大明」,不能僅以「大明食品行」名義提出申請。

 

針對獨資經營的行號(商號),一般來說,我們會傾向於建議客戶以「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原因是行號(商號)並無權利能力,無論是獨資或是合夥經營型態,冠上行號(商號)名稱的商標權利歸屬,仍為出資人、法定代理人或全體合夥人。換句話說,大明食品行名下商標的權利依然為王大明所有。此外,由於行號(商號)登記較常面臨變動,像是變更負責人、變更登記名稱……等等,倘若商標於申請時冠上行號(商號)名稱,屆時還需一併辦理商標變更,衍生額外程序及費用。因此,為避免後續繁雜的衍生事項,建議獨資經營行號(商號)的業者們,以「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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