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些客戶詢問,有代理同業建議客戶可將創作完成的LOGO同時提出商標申請與著作權登記,網路上也有不少文章大力鼓吹廠商將品牌LOGO進行著作權登記,好處不外乎是保護時間長、手續簡便、證書取得時間短、沒有商品服務類別區分……等等006r3PQBjw1fbvpc0am2ug304603z3yl.gif

 

客戶不免好奇,倘若要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究竟是將LOGO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好?抑或是辦理著作權登記好?

 

 

 

 

坦白說,我們還是傾向於建議客戶以取得商標專用權利為優先考量。倘若LOGO遭人冒用而遇爭訟事件,以商標權作為維權依據,因權利歸屬較為明確,權利主張過程相對容易;若是以著作權作為維權依據,主張自身著作權遭受侵害,前置作業還必須先舉證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

 

雖說著作一經登記,權利人要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便容易許多。然而,多數國家的著作權登記乃是形式審查,換句話說,僅會就所繳交之樣本是否為著作等進行審查,而並不會進一步查證申請人是否為真正的著作權人。因此,該登記也僅具有訴訟上表面證據之效果,在相關爭議案件當中,當事人依然可能會被要求舉證證明作品確實為自己原創(創作過程中的筆記、手稿、草圖等相關資料務必要妥善留存呀!)。從而,著作權登記往往是在商標權利取得面臨困難時的最終手段,而非第一優先選擇。

 

此外,大多數未經設計的單純文字可以作為商標,但恐怕是難以取得著作權的。例如,「乖乖」可以當作商標來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但「乖乖」一般並不會被認為是「著作」,恐無法順利進行著作權登記。著作權保護的僅僅是LOGO的美術設計而非文字本身。

 

綜上,站在日後維權的種種面向考量,我們建議大家以申請商標註冊為優先選擇(當然如果子彈夠充裕,兩者皆提出申請也很好XD 1561701501-8403.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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