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中國官方政策影響,中國商標審查官在審查商標申請案的速度大幅提升,從原先的審查時間平均大約一年,縮短至近期約六個月左右即可得知審查結果1561702196-28342.jpg

 

然而,或許也是因為加速審查的緣故,導致案件審查品質受到影響,許多申請案被駁得不明不白,官方引證駁回的商標令人難以信服

 

若是申請案件遭官方引證前案近似商標駁回,除了可以就兩商標整體外觀、讀音、觀念等面向之差異進行說明、提出複審外,亦可同時對引證商標提起「撤三」。

 

什麼是「撤三」4.jpg

簡單來說,倘若商標註冊後已滿三年,而這三年當中商標權人並未實際使用商標於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當中(將商標授權他人使用也算有實際使用),即構成中國商標法中商標可被撤銷的事由。

 

中國商標撤三的概念與臺灣商標三年未使用廢止的概念相仿,兩者的立法目的都是賦予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的義務,避免商標資源浪費,同時也可以達到清理閒置商標、防止惡意註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目的(更白話一點也可以理解為官方不希望商標權人占著茅坑不拉屎……)。

 

由於中國目前還是非常流行買賣商標(網路隨便google一下都有許多平台陳列商標販售),實務上,不少商標權人只是先把一些名稱有市場價值的商標申請起來(畢竟商標是先申請先贏),待價而沽,等時機一到便可翻倍賣出,而並非真的打算使用商標,因此,中國商標提出撤三成功的案例並不在少數。倘若在初步搜尋後並未發現註冊商標的使用資料,我們也會建議申請人提出複審的同時一併進行撤三。

 

中國的撤三程序並不像臺灣的廢止案賦予申請人這麼高的舉證義務,只需要填寫簡單的表格並繳交規費即可,商標使用的舉證責任應由商標權人負擔4.jpg

 

由於提出申請的流程實在太過簡單,導致中國商標撤三程序非常氾濫。為了避免自己名下的註冊商標遭人提出撤三,定期收集使用資料也是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中國商標局在2016年12月發布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對於「商標使用」的判定標準做出了一些相關規範: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如:

(1)採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籤……等,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關聯的交易文件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契約、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看板、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如:

(1)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內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於和服務有關聯的文件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契約、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看板、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用以證明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證據資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商標的使用人,包括商標權人本身以及其授權之第三人。如商標授權他人使用,應當證明授權關係存在;

(4)能夠顯示出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於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商標在中國《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範圍內使用;

 

※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契約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契約;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資訊等;

(4)實物與複製品。

 

※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註冊資訊的公布或者商標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授權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徵性使用。

 

※商標權人提交的使用證據如果改變了註冊商標的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徵,則不能認定為註冊商標的使用。

 

※商標權人應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商標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者,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之註冊可予以維持。商標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類似商品上使用其註冊商標,不能視為對其註冊商標之使用。

 

綜合以上商標使用判斷準則,其中最重要且最容易被廠商忽視的一點即為「商標變換使用」,換句話說,商標實際使用型態與註冊樣式有所不同,此時所提交的變換商標使用資料,不一定能夠被認定為是註冊商標的使用。

 

按照2017年3月施行的中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7]2號)第26條第2款規定:「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誌與核准註冊的商標標誌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徵的,可以視為註冊商標的使用。」

 

雖說近年來中國官方看似也逐漸有商標同一性的觀念產生,那些與核准註冊樣式略有出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徵者,也可以視為是註冊商標的使用。但在實務的運用上,判斷標準還是因人而異存在著不小的分歧(中國大陸審查官員見解歧異的程度比起臺灣而言還要嚴重許多)。

 

因此,除了要定時收集使用證據之外,建議各位將商標實際運用在商品或服務上時,還是應以與註冊樣式一致的形態來使用較為妥當,以免後續遭審查官主觀認定不符合商標之使用而撤銷商標註冊

 

附帶一提,除此之外,還有另一種可以順利取得商標權利的作法,那便是直接到商標超市「購買」已註冊的商標,這已註冊商標可能是與自己想採用的提案名稱完全相同,也可能是那些被官方拿來引證駁回的商標,但目前市場上的商標售價大約都是2萬元(人民幣)起跳,因此,此作法仍屬最終下下策,沒有辦法中的辦法……畢竟成本實在太高啊~~~

arrow
arrow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