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法規定)

民國74年7月以前舊法規定著作權的取得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所有著作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註冊取得執照後,才能享有著作權的保護。74年7月修正後的舊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不必再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但仍保留著作權註冊制度,81年6月修正的舊著作權法則改為著作權登記制度,直到87年1月修正的著作權法才完全取消著作權登記制度。惟自74年7月修法以後,這些註冊或登記制度都僅具有存證的性質,並不是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新法規定)

按現今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只要符合著作權法對著作保護的要件,無論是否有對外發表,在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而不同於專利權和商標權,尚需另外申請註冊或登記。

 

既然著作權的取得不必經過註冊程序,那要怎麼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呢?

 

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

「Ⅰ.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Ⅱ.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在著作上註明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姓名及創作完成日期,取得法律上的推定效果,此舉可以減省許多在訴訟上主張著作權保護或排除侵害時的舉證責任,也可以透過將著作公開發表在報章雜誌或其他公開場合的方式,讓大眾都知道這是自己的著作。

 

而關於著作之標示可參考以下建議:

(一)©20xx.xx.xx  All Rights Reserved  By 創作者  

(二)Copyright©20xx.xx.xx版權所有創作者

(三)©20xx.xx.xx 版權所有仿冒必究

 

除上述建議外,另有一更完善之作法乃是至中國大陸進行「版權(亦即著作權)註冊登記」!

 

雖說中國大陸對於著作權之保護亦採取創作完成主義,亦即,著作一經完成即取得著作權之保障,惟為便利權利認證,中國大陸國家版權局於1996年開始接受國外(包括台、港、澳)各類著作權之登記。

 

著作權法修法後改為創作完成主義的立意雖良好,惟往往因著作權人無法預知日後著作權可能引發的爭議,而未於創作完成時留下有利事證來證明其為原創者,因此,在面臨著作權爭議時往往會淪為放羊吃草、求助無門的窘境當中。

我國自加入WTO後,必須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TRIPS要求各會員國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國國民著作,因此,依據著作權法有關「互惠原則」之規定,我國將依國民待遇原則保護WTO所有會員國國民之著作。由於國內官方單位已無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與我國經貿關係較密切的中國及美國官方尚有受理著作權人之著作權自願登記業務,換言之,向中國國家版權局或美國專利商標局進行著作權登記,不但可享有該國官方開立的正式證明文件或證書,其著作權效力亦及於全體WTO會員國,此舉比起著作權人自力救濟舉證創作屬其所有的克難方式來得有效率並具有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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