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知識家網友提問問題如下:
1.我是自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我的商標申請資料如下:
*我的送審中商標案:
2.最近智慧財產局要駁回我商標的理由是和下面這一家申請的商標相近:
*他人已註冊在先商標案:
智慧財產局要我做下列說明:
1.具體說明本件商標如何使用(或實際使用)之態樣。
2.無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讓認之虞之具體事證。
3.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需載明,商標權人知悉同意申請在後之商標核准後,嗣後欲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另案申請註冊時,亦須徵得該後案申請人同意始得核准註冊。
請問我要如何做呢?謝謝
*ㄚ信的回覆如下:
版大您好!
初步看了你的商標與官方引證的註冊在先商標,平心而論「若施以普通的注意力、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判斷兩造商標是否構成近似;進而有致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的可能」這套官方判斷商標近似與否的審查方法來說,雙方的商標圖形部分的確是有幾分神似之處,而且雙方指定的商品都是2906的肉製品,屬同一組群的類似商品,商標近似且商品類似的確是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1項13款商標不得註冊規定之嫌。
智慧財產局在發出商標核駁先行通知前,近似與否的認定除實體審查承辦的審查官外,還會經審查經驗更豐富的科長級主管雙重確認後,才會發出這份商標核駁先行通知的,原則上在智慧財產局的審查標準來看雙方商標構成近似的問題的確是存在,而且後續您提商標申復答辯(或稱核駁前提陳述意見)還是原來的審查官在審,除非真的是他老兄及他的上一級主管都同時老眼婚花、看走眼誤審,否則不容易藉著爭論雙方商標不近似的書面意見陳述,去改變原來審查官已經作出的商標近似的自由心證啦!
人家說: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既然不易藉陳述意見程序來軟化官方雙方商標近似的疑慮,那就設法把障礙排除才是上策。經研究龍家滷味商標的所有權人「龍家滷味有限公司」早於民國96~97年間已經辦理停業,並於民國100年被台北市政府廢業撤照,其中在民國98年間曾有領錢不出貨的網購詐騙行為發生,經驗判斷官方引證的「龍家滷味」商標應有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存在。
*對方公司登記資料:
當下之計,建議您先回文官方陳明要向「龍家滷味」商標提三年未使用廢止程序,要求暫緩審理您的商標案件,並順勢向將這些事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龍家滷味」商標三年未使用廢止程序,如對方真的倒店無人回應,約半年左右就可把「龍家滷味」商標予以廢止,以釜底抽薪治標兼治本的絕招,讓既存障礙被鏟除如此您的商標方能十拿九穩地通過官方審查、順利取得商標註冊的。
以上建議還請參考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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