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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常被簡稱為「核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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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開山祖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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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祖武?謝震武?傻傻分不清楚~
雖說差一個字真的差很多,但因一字而生的誤會,在所多有,不小心認錯,實乃人之常情!不然也不會有「張飛殺岳飛」這句俗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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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取得國外商標註冊,除了到各國一一提出申請外,其實還有一種目前臺灣實務上比較少用到的註冊方式──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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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中國大陸






主管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審查時間




平均約6~8個月




平均約6~8個月






核准率




平均約85~89%




平均約59.2%






公告期間




3個月




3個月






領證程序




繳納註冊費後約30~40天內發下證書


(採「公告」及「發證」並行制)




電子證書:公告期滿後1~2個月


紙本證書:公告期滿後3~6個月






專用期限




以註冊日起算十年




以註冊日起算十年






延展規範




到期日前半年可提出延展申請




到期日前一年可提出延展申請






救濟制度




若申請案有不得註冊之事由,審查官在做出核駁處分前,會先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核前通知)」給申請人,申請人可於30日內提出申復;若申復不成,案件遭駁回,申請人可於30日內提出訴願;若訴願不成,申請人可於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若申請案有不得註冊之事由,審查官會直接做出核駁處分,申請人僅能透過複審之方式尋求救濟;若複審未能成功翻案,申請人可繼而提起行政訴訟。






使用規範




已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或變換使用致原商標視同未使用者,該商標有被廢止之虞。




已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或變換使用致原商標視同未使用者,該商標有被撤銷之虞。(實務上稱該制度為「撤三」)。






廢止/撤三


規範




以「商標三年未使用」為由提起廢止程序時,申請人須承擔部分舉證責任,提出具體事證資料,而不得僅憑主觀臆測或單純陳述之方式提起廢止,以避免濫訴的情況發生。




中國商標蟑螂氾濫、商標超市如春雨般林立,許多人註冊商標並非為了使用,而是為了販售。鑒於此獨特之環境背景,撤三案件申請人原則上不需負擔舉證責任,申請門檻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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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案件暫緩審理在實務運作上已行之有年,直到最近兩年智財局官方才發布相關規範作為審理商標爭議案件的依據,在早期沒有這些規範的年代,提出暫緩審理可以說是同業間的「小撇步」。
智財局在「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當中列舉出幾種可提出暫緩審理請求的具體情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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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廠商在進軍臺灣市場初期,由於資金、語言隔閡以及像是未能掌握當地民眾生活、消費習慣等因素,而多半會選擇先在本地尋找代理商或經銷商,由其代為經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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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商標因近似前案存在而被智財局官方發出核前通知時,除了撰寫申復意見書說明兩者之差異外,針對引證商標提出商標三年未使用廢止申請,也是實務上常見的作法,然而,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是多數商標爭議程序都有時效方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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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規定)
民國74年7月以前舊法規定著作權的取得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所有著作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註冊取得執照後,才能享有著作權的保護。74年7月修正後的舊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不必再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但仍保留著作權註冊制度,81年6月修正的舊著作權法則改為著作權登記制度,直到87年1月修正的著作權法才完全取消著作權登記制度。惟自74年7月修法以後,這些註冊或登記制度都僅具有存證的性質,並不是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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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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