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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各國商標註冊制度淺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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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常被簡稱為「核前通知」。

 

什麼是「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呢?

 

最白話的解釋就是審查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的商標,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不能夠取得註冊,在做出正式的駁回處分前,先發個通知書讓申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傳說中垂死的掙扎XD?)。

 

因此,在通知書裡面審查官都會把核駁理由清楚明確地告訴申請人(雖然常常寫得很文言,但是還是能讓大家理解大概意思的)。

 

在目前實務當中,最常見的核駁理由大致是以下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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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取得國外商標註冊,除了到各國一一提出申請外,其實還有一種目前臺灣實務上比較少用到的註冊方式──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是指根據「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只要申請人挑選其中一個馬德里聯盟成員國提出該國商標申請,在取得商標申請案號或是商標註冊後,便可以此作為基礎案,透過當地商標主管機關向國際局(IB)提出馬德里國際註冊申請,同時在申請書中載明想要取得商標權的成員國,另應注意,以「申請中商標」做為基礎只能指定議定書成員國,不能指定協定成員國;以「已註冊商標」做為基礎可指定議定書成員國,亦可指定協定成員國。

 

這個制度的好處不外乎是申請程序簡便、不用單獨跑到各國申請,且費用也相對低廉。話雖如此,倘若真如想像般美好,那為什麼在實務上會甚少被運用呢?

 

最主要的原因有兩個:1.若遇爭議仍須尋求當地代理人協助;2.中心打擊原則。

 

在申請人向商標基礎案所在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提出馬德里國際註冊申請後,主管機關會將申請案遞交給國際局(IB)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完畢後國際局(IB)便會將申請案公開,並由各個被指定的成員國依照各國法律規範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商標便可於該國受到保護;惟若審查後發現有不得註冊之事由或於商標公告期間遭他人提出異議時,申請人仍需自行於當地尋找合適的代理人進行後續救濟或爭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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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中國大陸

主管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審查時間

平均約6~8個月

平均約6~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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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什麼叫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呢?

聽起來好像很抽象,有說跟沒說一樣 XD

為了方便大家了解,在這邊就來舉一個我們最近辦理中國大陸商標申請案蠻常碰到的例子——「不規範漢字」。

 

中國商標局在2016年12月發布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明文列舉出幾種「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而不得註冊的案例,其中包含「商標含有『不規範漢字』或為『對成語的不規範使用』」。

 

蛤?什麼是「不規範漢字」?

再更白話一點,我們也可以理解為「自創字」或是「寫錯字」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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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中國官方政策影響,中國商標審查官在審查商標申請案的速度大幅提升,從原先的審查時間平均大約一年,縮短至近期約六個月左右即可得知審查結果1561702196-28342.jpg

 

然而,或許也是因為加速審查的緣故,導致案件審查品質受到影響,許多申請案被駁得不明不白,官方引證駁回的商標令人難以信服

 

若是申請案件遭官方引證前案近似商標駁回,除了可以就兩商標整體外觀、讀音、觀念等面向之差異進行說明、提出複審外,亦可同時對引證商標提起「撤三」。

 

什麼是「撤三」4.jpg

簡單來說,倘若商標註冊後已滿三年,而這三年當中商標權人並未實際使用商標於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當中(將商標授權他人使用也算有實際使用),即構成中國商標法中商標可被撤銷的事由。

 

中國商標撤三的概念與臺灣商標三年未使用廢止的概念相仿,兩者的立法目的都是賦予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的義務,避免商標資源浪費,同時也可以達到清理閒置商標、防止惡意註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目的(更白話一點也可以理解為官方不希望商標權人占著茅坑不拉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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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標制度簡介】(Canada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加拿大商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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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標制度簡介】(Republic of Korea)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韓國商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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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制度簡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美國商標制度(1).jpg美國商標制度(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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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標制度簡介】(Japan)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日本商標制度簡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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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商標制度簡介】(United Kingdom)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兩張英國商標註冊證書幫客戶落袋先!

管它何時英國脫歐(Brexit)塵埃落定,英國商標註冊先拿先贏!

當英國脫離歐盟似乎已成定局,雖說自英國「正式脱歐日」尚未明確地開獎確定,但一旦英國正式脫歐,歐盟所有法律條款將不再適用於英國。

而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在後續發佈的公告通知中也強調,除非英國和歐盟在未來談判中就相關問題另外達成了協議,否則該公告內容將在英國正式脱歐後適用。換句話說,自正式脫歐日起,依據歐盟法規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其效力將不再涵蓋於英國地區。

直至今日,幾可確定並未有相關商標轉換機制產生。因此,建議未來有意將品牌布局於英國地區的廠商可提前預做準備,盡早於英國當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避免權利空窗期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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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商標識別性」即為商標審查時的重要核心因素。倘若一個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不具商標功能,自不得核准註冊。
 
而「商標識別性」說白了就是「可以讓消費者一看就知道這個商品/服務來自於哪個廠商,並且能夠與別家廠商的商品/服務相區別」的特性。要如何判斷一個標識究竟是否具識別性而能夠作為商標註冊呢?一般來說,有以下幾點原則:
 
1、 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
首先,一個標識如果只是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或標章,或是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的成分、產地等特性,作直接、明顯描述的說明,那麼,按照一般社會通念,我們很難去把它當作是一個「商標」來看。在判斷一標識是否具有識別性時,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的關係」為依據,而不能脫離指定商品或服務單獨為之。舉例而言,「APPLE」指定使用在「蘋果」相關產品,原則上會被認為是一般產品名稱,不具有識別性;但若是將「APPLE」指定使用在「手機、電腦」等3C產品,則因為「APPLE」和「3C產品」之間並不相關,也不是一般同業間慣用的產品名稱、說明性或描述性用語等,因此,仍有具有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具有識別性。
 
2、 競爭同業使用情形:
倘若一個標識是市場上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中常常需要使用到的,若賦予一人排他專用權利,將會影響市場公平競爭,顯失公允。因此,這類型的標識,除非有證據證明已經大量行銷、宣傳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否則不應使其註冊。例如:以「推理式」作為標識,使用在參考書、試題測驗集相關商品。「推理」是指將一個或多個已知的判斷,推敲出一種新判斷的思維形式,而「推理式」即為運用推理解題的邏輯思考方式,坊間已存有諸多如「推理數學」、「推理式小說」等用語,已屬於所提供產品之常見說明,明顯不具有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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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東協系列~汶萊商標制度簡介】(Brunei)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汶萊商標制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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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商標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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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東協系列~印度尼西亞商標制度簡介】(Indonesia)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印尼商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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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東協系列~柬埔寨商標制度簡介】(Cambodia)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柬埔寨商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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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商標制度簡介】(India)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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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東協系列~泰國商標制度簡介】(Thailand)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泰國商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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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東協系列~馬來西亞商標制度簡介】(Malaysia)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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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東協系列~菲律賓商標制度簡介】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菲律賓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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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商標制度簡介】
(Türkiye Cumhuriyeti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3月文章-土耳其商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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