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法規定)
民國74年7月以前舊法規定著作權的取得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所有著作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註冊取得執照後,才能享有著作權的保護。74年7月修正後的舊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不必再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但仍保留著作權註冊制度,81年6月修正的舊著作權法則改為著作權登記制度,直到87年1月修正的著作權法才完全取消著作權登記制度。惟自74年7月修法以後,這些註冊或登記制度都僅具有存證的性質,並不是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新法規定)
按現今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只要符合著作權法對著作保護的要件,無論是否有對外發表,在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而不同於專利權和商標權,尚需另外申請註冊或登記。
既然著作權的取得不必經過註冊程序,那要怎麼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呢?
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
「Ⅰ.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