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文宣及產品標示上


…..您常忽略的公交法潛藏陷阱


 


我們中華民國雖說是:


吹牛、釀空氣免稅的言論自由的國家。


不過若是在商業行銷上過度膨風、吹噓,那恐成為行政院公交會作業績、為國庫進補的潛在客戶


*2012年2月1日開春迎財神之際即被開罰8萬元案例:


 


不時可發現在報章雜誌廣告、店面看板或高速公路旁的T霸招牌上,不少業者標榜「第一品牌」、「全國最大」、「市佔率第一」、「全國唯一」、「全國第一家」、「業界首創」………自吹自擂無所本的宣稱。


或許業者覺得無傷大雅;而消費者也對相關行銷術語無感,不過若無憑無據隨便亂喊恐怕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廣告不實規定。


目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標示行為之處罰日趨嚴厲。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禁止業者在商品、服務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採取高額罰金重罰並且公諸於大眾媒體之上,對業者企業形象及營收上造成不小的殺傷力。


文宣廣告貴在最短的時間、最小的版面,傳達給消費者最感興趣的訊息,拿捏之間仍以誠實、善盡告知的義務為原則,過度花俏或渲染的廣告,恐怕都有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關心的可能~您不得不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012/02/01新聞稿連結網址: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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