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法規定)
民國74年7月以前舊法規定著作權的取得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所有著作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註冊取得執照後,才能享有著作權的保護。74年7月修正後的舊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不必再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但仍保留著作權註冊制度,81年6月修正的舊著作權法則改為著作權登記制度,直到87年1月修正的著作權法才完全取消著作權登記制度。惟自74年7月修法以後,這些註冊或登記制度都僅具有存證的性質,並不是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新法規定)
按現今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只要符合著作權法對著作保護的要件,無論是否有對外發表,在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而不同於專利權和商標權,尚需另外申請註冊或登記。
既然著作權的取得不必經過註冊程序,那要怎麼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呢?
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
「Ⅰ.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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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什麼叫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呢?
聽起來好像很抽象,有說跟沒說一樣 XD
為了方便大家了解,在這邊就來舉一個我們最近辦理中國大陸商標申請案蠻常碰到的例子——「不規範漢字」。
中國商標局在2016年12月發布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明文列舉出幾種「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而不得註冊的案例,其中包含「商標含有『不規範漢字』或為『對成語的不規範使用』」。
蛤?什麼是「不規範漢字」?
再更白話一點,我們也可以理解為「自創字」或是「寫錯字」。![4.jpg 4.jpg](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pic.pimg.tw/surpassip/1555299467-2795535336.gif&width=80&height=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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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中國官方政策影響,中國商標審查官在審查商標申請案的速度大幅提升,從原先的審查時間平均大約一年,縮短至近期約六個月左右即可得知審查結果
。
然而,或許也是因為加速審查的緣故,導致案件審查品質受到影響,許多申請案被駁得不明不白,官方引證駁回的商標令人難以信服。
若是申請案件遭官方引證前案近似商標駁回,除了可以就兩商標整體外觀、讀音、觀念等面向之差異進行說明、提出複審外,亦可同時對引證商標提起「撤三」。
什麼是「撤三」?![4.jpg 4.jpg](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pic.pimg.tw/surpassip/1555299467-2795535336.gif&width=68&height=68)
簡單來說,倘若商標註冊後已滿三年,而這三年當中商標權人並未實際使用商標於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當中(將商標授權他人使用也算有實際使用),即構成中國商標法中商標可被撤銷的事由。
中國商標撤三的概念與臺灣商標三年未使用廢止的概念相仿,兩者的立法目的都是賦予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的義務,避免商標資源浪費,同時也可以達到清理閒置商標、防止惡意註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目的(更白話一點也可以理解為官方不希望商標權人占著茅坑不拉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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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標制度簡介】(Canada)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加拿大商標.jpg 加拿大商標.jpg](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pic.pimg.tw/surpassip/1561692899-898016213_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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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一些客戶詢問,有代理同業建議客戶可將創作完成的LOGO同時提出商標申請與著作權登記,網路上也有不少文章大力鼓吹廠商將品牌LOGO進行著作權登記,好處不外乎是保護時間長、手續簡便、證書取得時間短、沒有商品服務類別區分……等等
。
客戶不免好奇,倘若要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究竟是將LOGO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好?抑或是辦理著作權登記好?
坦白說,我們還是傾向於建議客戶以取得商標專用權利為優先考量。倘若LOGO遭人冒用而遇爭訟事件,以商標權作為維權依據,因權利歸屬較為明確,權利主張過程相對容易;若是以著作權作為維權依據,主張自身著作權遭受侵害,前置作業還必須先舉證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
雖說著作一經登記,權利人要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便容易許多。然而,多數國家的著作權登記乃是形式審查,換句話說,僅會就所繳交之樣本是否為著作等進行審查,而並不會進一步查證申請人是否為真正的著作權人。因此,該登記也僅具有訴訟上表面證據之效果,在相關爭議案件當中,當事人依然可能會被要求舉證證明作品確實為自己原創(創作過程中的筆記、手稿、草圖等相關資料務必要妥善留存呀!)。從而,著作權登記往往是在商標權利取得面臨困難時的最終手段,而非第一優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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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商標註冊申請實務當中,由於「獨資」或「合夥」的營利事業並無權利能力,倘若欲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行號(商號)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除行號(商號)名稱外,應一併填入商業負責人姓名。
例如:王大明獨資開設大明食品行,倘若王大明想要以大明食品行的名義申請商標,則申請人欄位必須填入「大明食品行 王大明」,不能僅以「大明食品行」名義提出申請。
針對獨資經營的行號(商號),一般來說,我們會傾向於建議客戶以「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原因是行號(商號)並無權利能力,無論是獨資或是合夥經營型態,冠上行號(商號)名稱的商標權利歸屬,仍為出資人、法定代理人或全體合夥人。換句話說,大明食品行名下商標的權利依然為王大明所有。此外,由於行號(商號)登記較常面臨變動,像是變更負責人、變更登記名稱……等等,倘若商標於申請時冠上行號(商號)名稱,屆時還需一併辦理商標變更,衍生額外程序及費用。因此,為避免後續繁雜的衍生事項,建議獨資經營行號(商號)的業者們,以「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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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標制度簡介】(Republic of Korea)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韓國商標.jpg 韓國商標.jpg](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pic.pimg.tw/surpassip/1561685110-1256254858_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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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制度簡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美國商標制度(1).jpg 美國商標制度(1).jpg](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pic.pimg.tw/surpassip/1557383842-1962556287_l.jpg)
![美國商標制度(2).jpg 美國商標制度(2).jpg](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pic.pimg.tw/surpassip/1557383839-2700148660_l.jpg&width=708&height=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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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標制度簡介】(Japan)
張云瀛、劉德信 聯合撰寫
![日本商標制度簡介.jpg 日本商標制度簡介.jpg](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pic.pimg.tw/surpassip/1557372379-156288319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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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通常指向營業主體,也就是產品製造商或是服務提供者,在產品外包裝上,其標示位置常與公司地址、聯絡電話等資訊相鄰,且公司常會另外使用相同或不同於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的商標,標示於產品或服務顯著之處,以作為識別產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例如:「乖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乖乖」、「孔雀」、「彎の」……等好幾種產品名稱商標)。因此,「公司名稱」與「商標」之意義與功能,實際上並不相同!
一般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時,往往會以外包裝袋所印製的商標LOGO作為挑選依據,而不會特別翻到背面以產品製造商或代理進口商來挑選產品(痾……除非是少數某些惡名昭彰的廠商,消費者可能會特別注意),因此,原則上公司名稱全銜不具商標識別性,倘若申請人以公司名稱全銜作為商標提出申請,大多數均會遭智財局官方要求就該公司名稱全銜聲明不專用(也就是不能夠對公司名稱全銜主張商標權),且若商標整體未經設計,甚至會直接被駁回。
這麼說來……難道公司名稱不能申請商標嗎?
事實上,公司名稱能使消費者辨別的主要部分通常在前面幾個字(主要特取部分)或是公司全名簡稱,像是乖乖(全名:乖乖股份有限公司)、義美(全名: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積電(全名: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鴻海(全名: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等,而這些特取名稱,在智財局的審查標準當中,是具備商標識別性的。
舉例而言,倘若以單純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字樣提出商標申請,則會遭智財局官方以不具識別性為由駁回(若有結合圖樣化設計,則會被要求聲明不專用),但若以「台積電」字樣提出商標申請,則商標具有識別性,得准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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