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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投資事業,可以多位合夥人名義共同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惟倘若未來決定拆夥,且經協議後同意由其中部分商標權人繼續享有商標權利,此時,有以下兩種方式變更商標權人:
- 進行商標權移轉:
- A、B移轉給A。需填寫申請書(全體共有人具名申請)、移轉契約書、具結書等,並檢附相關文件、繳納規費,向智財局提出申請。
- 拋棄應有部分:
- B辦理拋棄,商標權利歸A所有。只需填寫申請書、具結書等,並檢附相關文件逕向智財局提出申請,無須繳納規費。
原則上,比起「移轉」商標,由商標權人直接「拋棄」其應有部分為較經濟便利的作法!不僅不需繳納官方規費,且亦無稅務方面問題(辦理移轉有時會涉及稅務問題),案件程序簡便快速。其拋棄的應有部分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智財局官方將同時副知其他共有人並將商標權登記為其他共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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