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大您好,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1月1日施行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26頁已明白規範地名不得取得商標註冊的審查基準:
*4.5.1 描述性的地理名稱:
消費者熟知的地理名稱,即使並非以特定商品的生產或特定服務的提供聞名,對消費者的意義仍僅是地理位置的指示,將之使用於商品或服務,給予消費者的印象,通常只是商品或服務與該地理區域有所關聯的說明,用以表示商品的製造地、生產地、設計地;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來源地;或服務的提供地,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例如:國家與大城市常為各種商品與服務的提供地、集散地、重要的交易地或匯集地,故將國家與大城市的名稱使用於商品或服務,消費者通常只會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說明,故不具識別性。申請註冊的地理名稱若以特定商品的生產或特定服務的提供聞名,則消費者更容易產生地名與來源地的聯想,將其視為產地的說明。
您所提及您以「大甲鵝肉」作為店面招牌,遭同業警告商標侵權疑慮.....所云。
1.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庫目前並未發現「大甲鵝肉」的註冊商標案。而且如果送審亦恐怕因大甲地名及鵝肉產品通俗名稱..等兩個商標識別性不足問題,讓智慧財產局審查大人們輕鬆愉快、一桿進洞將對方的案件駁回或要求對方自廢武功把「大甲」及「鵝肉」聲明不在商標專用之列。除非對方能主張您的商標已是眾所皆知的著名商標、符合商標後天識別性的但書規定破例取得商標註冊;像:台灣銀行、彰化銀行或台灣大哥大...知名商標,否則不是被駁回就是拿到自廢武功的紙老虎商標註冊證書。
2.對方既然要要求您拆店招,總要拿出他「師出有名」的權力依據,否則隨意恐嚇同業、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反而是違反公平交易法您可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倒打對方一耙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審查基準彙編」連結網址: (就自己點選1號候選人「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的規定吧)
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3564&Language=1&UID=8&ClsID=128&ClsTwoID=239&ClsThreeID=0
目前智慧財商標註冊資料裡,在現行商標審查基準下雖有多如牛毛的類似核准案例,不過不少是自廢武功的拿半套的紙老虎商標。
1. 大甲鎮瀾宮 :( 「大甲」、「TA CHIA」不在專用之列。)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98012086
2. 大甲滷味王 :( 「大甲」、「滷味」不在專用之列。)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96004538
3.大甲御珍馨 :( 「大甲」不在專用之列。)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94031451
4.大甲牧場商標申請案因地名問題被駁回案例: (大甲牧場)
http://tmsearch.tipo.gov.tw/RAVS/wfm30403.jsp?bid=84526
5.大甲三寶商標申請案因地名問題被駁回案例:(御珍馨)
http://tmsearch.tipo.gov.tw/RAVS/wfm30403.jsp?bid=68010
5.大甲媽商標申請案因地名問題被駁回案例:(永信藥品)
http://tmsearch.tipo.gov.tw/RAVS/wfm30403.jsp?bid=83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