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版位
如您有相關問題想要與阿信互動,歡迎隨時用通訊軟體Line與阿信聯絡,來個零時差即時Q&A問與答互動,阿信LINE帳號是:Dsliu(劉德信),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目前分類: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7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謝祖武?謝震武?傻傻分不清楚~

雖說差一個字真的差很多,但因一字而生的誤會,在所多有,不小心認錯,實乃人之常情!不然也不會有「張飛殺岳飛」這句俗諺了。

 

常常有客戶問到,商標差一個字,哪裡像?為什麼智財局不給過?

認真看起來,是不像,但是憑印象來觀察的話,那可就不一定了!

 

生活瑣事太過繁雜,一般民眾在觀察日常生活中的事物時,其實反倒只有在極少數的情況下才會非常仔細、認真的端詳,大多時候往往一瞥而過,不會特別專注去看,即便刻意仔細查看,過不久後也經常會忘記其中細節。所以,在我們腦海中留下的,往往只是一個「印象」或是「大概的樣子」。

 

美國有一家專門做品牌設計的公司「Signs.com」曾做過一項商標記憶調查,他們招募了156位年齡落在20~70歲區間的美國人參與實驗,請參與者畫出10個極廣為人知的商標圖樣,像是ADIDAS、7-Eleven、Starbucks、IKEA……等等,其中,也包含APPLE系列產品的超~知~名~LOGO(蘋果咬一口那個圖案)。聽起來很簡單,畢竟APPLE系列產品在世界各地都有廣大的知名度及龐大的銷售量,有名到什麼程度呢?沒用過APPLE也看過那顆蘋果!

全球約有6億人口使用Apple系列產品,其商標不僅隨處可見,設計也是相對簡單、直接,然而,實驗結果卻非常有趣,只有20%左右的民眾能夠完美地畫出那顆蘋果。約有84%的民眾記得這顆蘋果被咬了一口,但其中有超過五分之一的人咬錯邊(是咬右邊不是咬左邊)。

文章標籤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商標爭議案件暫緩審理在實務運作上已行之有年,直到最近兩年智財局官方才發布相關規範作為審理商標爭議案件的依據,在早期沒有這些規範的年代,提出暫緩審理可以說是同業間的「小撇步」。

智財局在「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當中列舉出幾種可提出暫緩審理請求的具體情況,例如:

  1.系爭或據爭商標另案涉有商標爭議案件

  2.多件案情相關或類似之商標爭議案件,有一件或多件案件經處分後,當事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3.系爭商標或據爭商標另案申請延展、移轉註冊或授權登記

  4.系爭商標或據爭商標另案申請分割或減縮商品/服務

  5.原處分經撤銷而尚處於行政救濟階段

  6.雙方當事人欲進行協商

 

舉例而言,在辦理商標案件時,一般人最常碰到的情況是申請商標被審查官引證其它近似前案而欲駁回,若經查詢後發現引證商標即將期滿且未提出延展,這時,申請人便可發函請求審查官暫緩審理申請案,倘若後續引證商標權利期滿未延展而失效,則此障礙事由便能輕輕鬆鬆克服。因此,建議申請人在收到核前通知時,不妨先注意引證商標的專用期限到什麼時候,或許會有意外的驚喜~~

文章標籤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外廠商在進軍臺灣市場初期,由於資金、語言隔閡以及像是未能掌握當地民眾生活、消費習慣等因素,而多半會選擇先在本地尋找代理商或經銷商,由其代為經銷產品。

 

為迅速打開市場知名度,臺灣代理商/經銷商常常會自行參考產品品牌原文的字音、字義,設計出容易使人記憶的中文商標,或是與國外原廠溝通討論,共同研擬中文商標提案,利用中文商標進行產品宣傳行銷。

 

此時常見的問題是,在雙方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代理商/經銷商是否能夠自行就國外引進的產品品牌提出臺灣商標註冊申請?

 

針對國外廠商原文品牌的部分,由於早年資訊流通不易,智財局審查官往往難以得知申請商標是否為國外品牌,因此,國外原廠的品牌名稱常常會遭臺灣代理商/經銷商搶註。然而,隨著網際網路、通訊傳播媒體蓬勃發展以及各國商標檢索系統建置完備,想知道一個商標是否已在國外使用極其容易,近年來,審查官在進行審查時,也會一併使用google、WIPO資料庫等工具來確認申請商標是否為國外品牌,臺灣代理商/經銷商若想要取得該品牌原文商標註冊,除非是經過原廠同意,否則恐怕會直接遭審查官以惡意搶註為由駁回申請,即便順利取得註冊,未來還是有遭國外原廠提出異議或評定而撤銷商標之可能。

 

至於前述由原文音譯或意譯而得之中文商標部分,臺灣現行商標法針對此類由外文商標衍生而來之中文商標權利歸屬並未作出任何規範,無論申請人是臺灣代理商/經銷商抑或是國外原廠,皆可擁有該中文商標之專用權利,先註冊先贏。

 

文章標籤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共有商標權人異動.png

 

 

 

合夥投資事業,可以多位合夥人名義共同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惟倘若未來決定拆夥,且經協議後同意由其中部分商標權人繼續享有商標權利,此時,有以下兩種方式變更商標權人:

 

  • 進行商標權移轉:
  • A、B移轉給A。需填寫申請書(全體共有人具名申請)、移轉契約書、具結書等,並檢附相關文件、繳納規費,向智財局提出申請。

 

  • 拋棄應有部分:
  • B辦理拋棄,商標權利歸A所有。只需填寫申請書、具結書等,並檢附相關文件逕向智財局提出申請,無須繳納規費。

 

文章標籤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當申請商標因近似前案存在而被智財局官方發出核前通知時,除了撰寫申復意見書說明兩者之差異外,針對引證商標提出商標三年未使用廢止申請,也是實務上常見的作法,然而,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是多數商標爭議程序都有時效方面相關規定。

 

以商標廢止程序為例,根據《商標法》第63條規定,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因此,商標至少需註冊滿3年才有廢止條款的適用。

 

大部分國家的商標法當中均有規範對於註冊後未使用商標的廢止條款(只是名目上可能不太一樣),時效規定一般以「3年」或「5年」最為常見,若是申請案存在近似前案障礙,提出廢止申請不失為一種可行策略,但是務必要注意商標註冊日是什麼時候,以免案件直接被程序駁回。

 

附帶一提,臺灣智財局官方收到針對註冊未滿三年商標的廢止申請時,並不一定會直接以程序駁回申請廢止人之申請,有時會直接將廢止申請書副本寄給被申請廢止人,此時,被申請廢止人便可向審查官主張申請廢止人之申請於法不合。

 

 

※關於國外商標相關程序時效規範詳情可參見各國商標制度簡介※

文章標籤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近接到一些客戶詢問,有代理同業建議客戶可將創作完成的LOGO同時提出商標申請與著作權登記,網路上也有不少文章大力鼓吹廠商將品牌LOGO進行著作權登記,好處不外乎是保護時間長、手續簡便、證書取得時間短、沒有商品服務類別區分……等等006r3PQBjw1fbvpc0am2ug304603z3yl.gif

 

客戶不免好奇,倘若要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究竟是將LOGO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好?抑或是辦理著作權登記好?

 

 

 

 

坦白說,我們還是傾向於建議客戶以取得商標專用權利為優先考量。倘若LOGO遭人冒用而遇爭訟事件,以商標權作為維權依據,因權利歸屬較為明確,權利主張過程相對容易;若是以著作權作為維權依據,主張自身著作權遭受侵害,前置作業還必須先舉證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

 

雖說著作一經登記,權利人要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便容易許多。然而,多數國家的著作權登記乃是形式審查,換句話說,僅會就所繳交之樣本是否為著作等進行審查,而並不會進一步查證申請人是否為真正的著作權人。因此,該登記也僅具有訴訟上表面證據之效果,在相關爭議案件當中,當事人依然可能會被要求舉證證明作品確實為自己原創(創作過程中的筆記、手稿、草圖等相關資料務必要妥善留存呀!)。從而,著作權登記往往是在商標權利取得面臨困難時的最終手段,而非第一優先選擇。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目前商標註冊申請實務當中,由於「獨資」或「合夥」的營利事業並無權利能力,倘若欲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行號(商號)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除行號(商號)名稱外,應一併填入商業負責人姓名。

 

例如:王大明獨資開設大明食品行,倘若王大明想要以大明食品行的名義申請商標,則申請人欄位必須填入「大明食品行 王大明」,不能僅以「大明食品行」名義提出申請。

 

針對獨資經營的行號(商號),一般來說,我們會傾向於建議客戶以「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原因是行號(商號)並無權利能力,無論是獨資或是合夥經營型態,冠上行號(商號)名稱的商標權利歸屬,仍為出資人、法定代理人或全體合夥人。換句話說,大明食品行名下商標的權利依然為王大明所有。此外,由於行號(商號)登記較常面臨變動,像是變更負責人、變更登記名稱……等等,倘若商標於申請時冠上行號(商號)名稱,屆時還需一併辦理商標變更,衍生額外程序及費用。因此,為避免後續繁雜的衍生事項,建議獨資經營行號(商號)的業者們,以「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即可~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司名稱通常指向營業主體,也就是產品製造商或是服務提供者,在產品外包裝上,其標示位置常與公司地址、聯絡電話等資訊相鄰,且公司常會另外使用相同或不同於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的商標,標示於產品或服務顯著之處,以作為識別產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例如:「乖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乖乖」、「孔雀」、「彎の」……等好幾種產品名稱商標)。因此,「公司名稱」與「商標」之意義與功能,實際上並不相同!

 

一般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時,往往會以外包裝袋所印製的商標LOGO作為挑選依據,而不會特別翻到背面以產品製造商或代理進口商來挑選產品(痾……除非是少數某些惡名昭彰的廠商,消費者可能會特別注意),因此,原則上公司名稱全銜不具商標識別性,倘若申請人以公司名稱全銜作為商標提出申請,大多數均會遭智財局官方要求就該公司名稱全銜聲明不專用(也就是不能夠對公司名稱全銜主張商標權),且若商標整體未經設計,甚至會直接被駁回。

 

這麼說來……難道公司名稱不能申請商標嗎?

 

事實上,公司名稱能使消費者辨別的主要部分通常在前面幾個字(主要特取部分)或是公司全名簡稱,像是乖乖(全名:乖乖股份有限公司)、義美(全名: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積電(全名: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鴻海(全名: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等,而這些特取名稱,在智財局的審查標準當中,是具備商標識別性的。

 

舉例而言,倘若以單純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字樣提出商標申請,則會遭智財局官方以不具識別性為由駁回(若有結合圖樣化設計,則會被要求聲明不專用),但若以「台積電」字樣提出商標申請,則商標具有識別性,得准予註冊。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從古至今,儘管各國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嘗試透過制定各種相關法規範來防範商標蟑螂,但惡意搶註的現象依然層出不窮,我國商標在境外遭搶註的案例亦可謂連綿不斷。

 

商標不僅僅代表著商品來源標識,其背後所帶來的品牌效應,更是一家公司最重要的核心資產。而越是知名的商標品牌,越容易成為商標蟑螂眼中的待宰肥羊3.jpg。由於目前大多數國家均採取商標註冊主義(商標經註冊後才取得商標專用權利),換句話說,先請先贏!因此,各國商標註冊申請可說是越早越好。

 

倘若發現自己的商標在國外遭人搶註該如何是好?

說句不太中聽的老實話,除了打掉重練、捲土重來或是乖乖談和買單外,往往無解啊……6.jpg

 

以中國大陸為例,商標遭人搶註後,要奪回商標權利,簡直是難上加難。除了要舉證證明對方的「惡意」行徑之外,申請人還必須要「在中國有先使用」的事實,並且該商標「於當地須具備有一定的影響力」,才可能有勝算!不僅舉證責任較高,國外商標維權成本往往也高得嚇人,動輒(新台幣)幾十萬甚至是破百萬都算常態,整起案件流程經年累月,商業良機稍縱即逝。

 

附帶一提,只有在下面這幾種情況,中國官方才會主動地駁回惡意搶註商標: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tipo案例.jpg

                                                                   ※上圖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事業創設時間的長短,往往和經營者勞心勞力的程度有所關聯,這也影響了一般消費者對於其商品或服務品質的評價,從而成為決定交易的因素之一。

 

在市面上,我們常常可以看見商標結合年份使用在產品或是文宣資料上頭,通常這些年份傳達給人的意象是「事業創立年代」或是「產品製造年代」。而在申請商標時,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要在申請圖樣上加上年份字樣,倘若加上,則在提出商標申請的同時必須要提供相關事證資料(例如圖中的公司登記資料),證明事業在所載年份確實已經存在。倘若檢送的資料有不合理或是名不符實的情況,使消費者容易對商標所用的文字與指定商品之間產生錯誤聯想,從而導致有誤信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的可能時,即成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不得註冊事由

 

換句話說,申請人想在logo上填入創立年份,並非不可,但是要能夠舉證證明事業在所載年份確實已經存在,否則恐會面臨商標申請遭駁回之窘境。

 

倘若在申請商標時並未加註年份,待商標註冊後在實際使用上結合了年份,只要非屬不實,原則上是沒問題的!(建議大家在提出申請時所檢附的商標圖樣上不要加註年份)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陸的軟體遊戲公司提問著作權問題摘錄如下:

 

我們是一家大陸的遊戲軟體公司,想在臺灣申請遊戲軟體著作權登記,不知該如何進行 ? 煩請提供台灣軟體著作權登記的相關資訊,謝謝!

 

*ㄚ信的回覆如下: 

您好,

感謝您的來信詢問,臺灣自1998年起停止受理著作權的登記,根據臺灣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意即著作人從著作完成時起,就立即自動地享有著作權,不必辦理登記或註冊的手續。

雖然臺灣地區有民間單位受理著作權的登錄備案業務,不過由於公信力受質疑,在臺灣的著作權爭訟實務上,其實質效益似乎有待驗證。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YAHOO知識家網友提問商標問題摘錄如下:


 


請問「詐騙集團」可以登記為註冊商標嗎?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YAHOO知識家網友提問問題如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於100年7月22日開幕營業(FB成立於100/09/01)~~經營了一年之後,公司穩定決定於101/09/20申請商標(註冊),經由商標事務所申請發現101/06/01已有人(以下簡稱乙方)在這個時間申請和本公司相同名稱,由於本國是採先註冊優先.
請問: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網友來信提問問題如下: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網友來信提問問題如下: 



你好!


我想要註冊「綠色醫院」成為專屬品牌,在醫療、工安及環保產業領域請問可以取得商標註冊嗎?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YAHOO知識家網友提問問題如下: 



1.我是自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我的商標申請資料如下:


*我的送審中商標案: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網友來信提問問題如下: 



你好!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YAHOO知識家網友提問問題如下: 




*前言:

家中老舅舅經營滷味.熟食小吃生意十多年,因為口味不錯,多年來生意越做越好,想註冊自家店名,但年紀大又不懂,所以代為爬文解惑...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YAHOO知識家網友提問問題如下: 

 

我跟大陸的一間廠家是朋友,我朋友他的廠有品牌,我長期賣他們的商品 也有授權書與購買證明。
今年上商標局赫然發現 我們的牌子被別人註冊,他是今年8月(也就是4個月前註冊)依照審核期約8個月,所以他還未通過初審我大陸的朋友說 可以跟著去申請 他就不會通過請問現在除了等他通過,提出異議之外還能如何處理呢?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YAHOO知識家網友提問問題如下:



 

阿信的商標會客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234